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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滿一年,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李在一家酒店工作,當他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他仍留在酒店繼續工作。酒店在沒與他續簽合同的情況下,仍按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給他薪酬。

等到勞動合同過期一年多的時候,

酒店突然通知小李續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小李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遭到了酒店拒絕,並告知小李如不簽兩年期勞動合同,將在一個月之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小李當然沒同意簽訂,於是在酒店單方面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關係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了仲裁。

圖自網路

我國《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1、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原勞動合同到期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申請仲裁時效期為一年,這期間二倍工資的請求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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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情況符合上述第3條,視為雙方之間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申請仲裁時間之前有一年的保護期限,故仍適用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最終仲裁庭對該酒店作出了如下裁決意見:

1、恢復勞動關係;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支付小李從其申請仲裁的時間倒退一年起,到勞動合同到期一年止,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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