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做假貪污賬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從事會計工作,不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了。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根據決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私設會計帳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現行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