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說丨強☆禁☆姦幼☆禁☆女的企業家,該判死刑嗎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奸幼型強☆禁☆姦案件,侵害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檔次內從重量刑。是否適用死刑,還應從姦☆禁☆淫的幼☆禁☆女人數、強☆禁☆姦既遂人數、行為的危害後果等方面具體分析,
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尋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禁☆女、少女,以交友為名與幼☆禁☆女、少女聊天,並在一些學校的貼吧自稱自己在社會“混”得很好,經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懼怕他,進而尋找機會以誘騙、威脅、恐嚇的方法要求與幼、少女見面。
王勇歸案後,對不法事實拒不供認,僅在第一次訊問中承認和被害人陳某發生了性關係,但辯稱陳某是自願的。在之後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間,均拒不認罪,也不做任何辯解。二審開庭時拒不出所,並採取自殘方式逃避審判,後二審法院採取遠端視頻庭審的方式開庭進行了審理。
雖然王勇基本上屬於“零口供”,但裁判法院經依法審查,認定被害人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依法判處王勇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