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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參加運動會意外摔傷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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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一向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更是家長們關心的焦點。在學校受傷,學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今天的【普法課堂】,小編以參加運動會意外摔傷的案例,來探討下校園安全~

本來是代表學校參加田徑運動會爭名次,

沒想到在體育館場地熱身時摔成了骨折,這成了小孟14歲那一年,既痛苦又遺憾的經歷。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校園糾紛案件。據涉事中學蓋章確認的一份情況說明反映,事發時,該校兩名老師帶隊參加廬陽區田徑運動會比賽,聽說一名學生跳遠比賽摔倒了,跑過去一看正是該校學生。旁邊的同學說受傷女生是被沙池裡的一節鋼絲絆倒的,

鋼絲已被裁判拿走。老師便立即打電話給120急救中心和領隊校長。

之後,小孟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幹中上段骨折,前前後後自行支付醫療費2481.3元,學校支付30140元。但由於學校與小孟就賠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小孟將學校告上法庭。

在學校的申請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所對小孟傷情進行鑒定,明確小孟因外傷致左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小孟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認定小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萬餘元,因學校已經支付給小孟30140元,故仍應當支付給小孟3.8萬餘元。

對於安全學校承擔更多注意義務

辦案法官劉軍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該案中,小孟在學校組織的運動會中受傷,受傷原因系鐵絲絆倒,應當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小孟的各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廬陽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胡玲認為,

學校作為學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注意義務理應高於一般人的行為標準,但這種注意義務仍應有合理的範圍,不能要求學校履行超出其職責範圍的無限注意義務。

胡玲分析,這一注意義務範圍的界定主要從四個方面考量。首先,學校的各種教學、生活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排除,是考量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首要因素。其次,學校的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完善,學校是否制定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對學生是否進行必要充分的安全管理教育進行考量。再次,校園侵權發生過程中,學校是否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救護受傷的學生也是衡量學校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重要因素。最後,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與社會經驗等因素考量,對於10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學校承擔的注意義務較重,而對於10周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則注意義務較輕。

防不勝防的校園傷害,觸動的不僅是學生的安全利益,更挑起了學校的敏感神經。胡玲說,就學校而言,應加強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定期設置安全知識課程,注重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自救能力的培養,採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將教育落到實處。同時,還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特殊情況,不斷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定期對教學場所、場地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排除校園內部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對於孩子,則應當在運動前多注意觀察場地,經過熱身後再正式投入運動中。

(司法局楊瑋供稿)

首先,學校的各種教學、生活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排除,是考量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首要因素。其次,學校的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完善,學校是否制定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對學生是否進行必要充分的安全管理教育進行考量。再次,校園侵權發生過程中,學校是否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救護受傷的學生也是衡量學校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重要因素。最後,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與社會經驗等因素考量,對於10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學校承擔的注意義務較重,而對於10周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則注意義務較輕。

防不勝防的校園傷害,觸動的不僅是學生的安全利益,更挑起了學校的敏感神經。胡玲說,就學校而言,應加強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定期設置安全知識課程,注重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自救能力的培養,採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將教育落到實處。同時,還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特殊情況,不斷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定期對教學場所、場地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排除校園內部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對於孩子,則應當在運動前多注意觀察場地,經過熱身後再正式投入運動中。

(司法局楊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