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