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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平陰一小夥在骨科醫院陪護病人竟將他人打骨折!

西寧檢察預防

現在人生病了

一般第一反應都是去醫院看看

找專業的大夫瞧瞧

如果有需要

還會在醫院住幾天

讓身體重新恢復健康

可就偏偏有人在醫院受了傷

還是在骨科醫院被人打骨折了

……

難道是為了救治方便嗎?

小編腦補了一下:

打人者

為了防止你傷勢嚴重,特意選在骨科醫院動手,兄弟,不謝!

…………

受傷者

分分鐘腦補一部電視劇出來

究竟是怎麼回事兒?

為了調查出事情的真相

同時滿足小編的好奇心

小編找到了負責此案的檢察官

聽他講述了事情的始末……

一句玩笑惹糾紛 10月8日晚,在骨科醫院病房照顧家人的高某和同一病房的病人家屬們聊天打發時間,丁某也在其中。丁某說自己晚上喝了不少酒,高某就跟丁某開了個玩笑,當時丁某並沒有什麼過激反應,

只是拉著臉不再說話。 過了一會兒,丁某把高某叫出病房,說有事兒跟他談談,二人來到樓梯間,丁某因為剛才高某那句玩笑話與高某發生口角,吵著吵著丁某動手打了高某一拳,二人相互廝打起來。打架過程中,丁某將高某眼部打傷。後經法醫鑒定,高某的眼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待冷靜下來後,高某報警,警方立案偵查後將丁某抓獲歸案。

案發後,丁某家屬主動向高某道歉,積極與高某協商、治療,並賠償高某30000元,取得高某諒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辦案檢察官告訴小編

“平陰縣檢察院認為,丁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遂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丁某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為一句玩笑話

酒後一時衝動動手打人

當時可能覺得心中的“氣”出了

但是丁某面臨的卻是法律的審判

和高額的賠償

再者說了

醫院禁止喧嘩吵鬧

丁某倒好,直接和高某動上手了

這種行為本身就造成了

十分惡劣的影響

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遇事三思

切莫一時衝動

釀成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