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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車訴瓜子網1億賠償,誰能稱“遙遙領先”?

“XX銷量遙遙領先”這個廣告語你一定不陌生,加多寶涼茶、香飄飄奶茶等眾多知名的品牌都曾在廣告中使用過這樣的語言。

這個看似平淡無奇的廣告宣傳語,卻在近日引發了一場上億元的法律糾紛。

11月1日,據海澱法院網消息,人人車認為瓜子二手車直賣網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等用語屬於虛假宣傳,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瓜子網訴至法院,索賠1億元。廣告宣傳中使用此種詞彙並不是第一次帶來糾紛,

本期周公觀娛將結合以往案例,看看法律實務中對類似情況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遙遙領先”究竟能不能用?

2015年新廣告法的實施引起熱烈討論,其中一個焦點就是“極限用語”的使用。所謂的“極限詞彙總表”在網上被火爆轉發,表中詳細列明多個禁用詞彙,“遙遙領先”亦包括在其中。此表一出,廣告從業者紛紛摔鍋表示,這活兒沒法兒幹了。

網路上的部分極限用語

事實上,新廣告法並沒有增添廣告禁詞,早在1999年的廣告法中,就已經明確禁止了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新廣告法只是沿用了這一規定。除了禁止使用的“最”級用語,其他有近似含義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結合廣告個案的語意、語境和事實依據,

進行綜合判定,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表述清楚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廣告用語也有著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進一步解釋了,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情形包括“以歧義性語言進行商品宣傳的”,並且還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物件的實際情況等因素,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遙遙領先、全國領先、領跑等詞彙都有“遠遠地走在前面”之意。這樣的表述即像是最好,但又沒有明說是最好,可以說完美體現了中華語言文化的博大精深。這個隱隱表達了“我最棒”的廣告用語,是否屬於歧義性語言引人誤解構成虛假宣傳呢?過往的兩起類似案例或許能給我們一些啟發。

王老吉訴加多寶案

王老吉和加多寶因為產品商標、包裝和廣告語展開了一系列的訴訟,其中就包括因廣告語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王老吉不滿加多寶使用了“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加多寶涼茶全國銷量遙遙領先”等廣告語,認為加多寶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

法院在認定加多寶的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依據是:1、廣告語所依據的資料和報告是否支援其所宣傳的內容;2、是否造成了相關公眾誤解;3、是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在此案例中,加多寶無法證實自己所稱在中國涼茶市場份額中占了七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決中認為“遙遙領先”廣告語對事實的誇大程度較弱,單獨使用並不會對其他市場經營者產生實質性危害,但是與“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結合使用,很容易使相關公眾通過廣告聯想到加多寶市場銷量遠遠高於王老吉,誤以為加多寶其佔有70%的份額,在相關市場上處於絕對優勢,從而為加多寶獲得了不當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至於王老吉請求的認定構成商業詆毀,“遙遙領先”這樣的詞雖然隱含競爭對手銷量落于其後,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拔高自己而不是為了詆毀對手,因此並不構成商業詆毀。

黃金假日訴攜程案

攜程公司也曾因在其“攜程旅行網”上進行“全國領先的電子客票服務供應商、機票直客預定銷售量全國領先”等廣告宣傳被黃金假日公司以不正競爭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有關的宣傳內容只要是對其實際經營狀況和業績的客觀表述,不會引人誤解的,就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虛假宣傳內容。攜程的廣告宣傳內容中,“電子客票服務供應商”“機票直客預定銷售”等用語,是對其提供機票服務預定的經營方式的客觀陳述,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

而“全國領先”“國內領先”等用語,從當時的證據以及作為機票預定消費者的日常生活經驗,攜程機票預訂在行業中規模較大,經營狀況也較好,因此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攜程被控的宣傳語並不構成對黃金假日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這個案件與上述王老吉與加多寶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攜程只是在廣告宣傳中說明自己在機票預定方面在國內具有一定的地位,宣傳的內容有事實作為依據。而加多寶稱“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的廣告宣傳,並沒有足夠的依據來證明該事實,再結合使用“遙遙領先”等詞彙,容易造成他人誤解。

廣告作為一種吸引人注意力的促銷手段,往往會存在一定誇大的成分,誇大過度則有構成虛假宣傳之嫌,因此需要把握好這個度。“遙遙領先”、“全國領先”、“全國領跑”等詞彙一般用來宣傳品牌在行業中的地位,類似這樣的詞在使用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

但是,即便實際上銷量情況並沒有達到“遙遙領先”,存在一定的誇大的成分,但是否就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而且此類誇大性的使用,是否必然給其競爭對手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結合前述兩個案件來看,答案可能並不確定,還需法院結合具體證據及事實個案來認定。

很多時候,“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之訴往往會被競爭對手作為商戰策略,配合訴訟的手段狙擊對手。所以,在設計宣傳廣告語時,還是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光需要規避《廣告法》中的行政處罰責任,更要考慮競爭對手的反不正當競爭之訴,否則,稍有不慎就極有可能成為被槍瞄準的獵物!

“周公觀娛”,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俊武率領的律師團隊傾力出品。“周公團隊”主要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業務,在文化娛樂、影視遊戲、互聯網等領域有著豐富經驗,是中國最專業的娛樂法團隊之一。聯繫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010-57068585

法院在認定加多寶的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依據是:1、廣告語所依據的資料和報告是否支援其所宣傳的內容;2、是否造成了相關公眾誤解;3、是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在此案例中,加多寶無法證實自己所稱在中國涼茶市場份額中占了七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決中認為“遙遙領先”廣告語對事實的誇大程度較弱,單獨使用並不會對其他市場經營者產生實質性危害,但是與“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結合使用,很容易使相關公眾通過廣告聯想到加多寶市場銷量遠遠高於王老吉,誤以為加多寶其佔有70%的份額,在相關市場上處於絕對優勢,從而為加多寶獲得了不當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至於王老吉請求的認定構成商業詆毀,“遙遙領先”這樣的詞雖然隱含競爭對手銷量落于其後,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拔高自己而不是為了詆毀對手,因此並不構成商業詆毀。

黃金假日訴攜程案

攜程公司也曾因在其“攜程旅行網”上進行“全國領先的電子客票服務供應商、機票直客預定銷售量全國領先”等廣告宣傳被黃金假日公司以不正競爭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有關的宣傳內容只要是對其實際經營狀況和業績的客觀表述,不會引人誤解的,就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虛假宣傳內容。攜程的廣告宣傳內容中,“電子客票服務供應商”“機票直客預定銷售”等用語,是對其提供機票服務預定的經營方式的客觀陳述,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

而“全國領先”“國內領先”等用語,從當時的證據以及作為機票預定消費者的日常生活經驗,攜程機票預訂在行業中規模較大,經營狀況也較好,因此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攜程被控的宣傳語並不構成對黃金假日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這個案件與上述王老吉與加多寶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攜程只是在廣告宣傳中說明自己在機票預定方面在國內具有一定的地位,宣傳的內容有事實作為依據。而加多寶稱“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的廣告宣傳,並沒有足夠的依據來證明該事實,再結合使用“遙遙領先”等詞彙,容易造成他人誤解。

廣告作為一種吸引人注意力的促銷手段,往往會存在一定誇大的成分,誇大過度則有構成虛假宣傳之嫌,因此需要把握好這個度。“遙遙領先”、“全國領先”、“全國領跑”等詞彙一般用來宣傳品牌在行業中的地位,類似這樣的詞在使用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

但是,即便實際上銷量情況並沒有達到“遙遙領先”,存在一定的誇大的成分,但是否就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而且此類誇大性的使用,是否必然給其競爭對手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結合前述兩個案件來看,答案可能並不確定,還需法院結合具體證據及事實個案來認定。

很多時候,“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之訴往往會被競爭對手作為商戰策略,配合訴訟的手段狙擊對手。所以,在設計宣傳廣告語時,還是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光需要規避《廣告法》中的行政處罰責任,更要考慮競爭對手的反不正當競爭之訴,否則,稍有不慎就極有可能成為被槍瞄準的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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