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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審!這些重點你必須知道

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草案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案還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新要求,穩定和完善適合國情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發點。

吸納三權分置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

根據草案,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於“三權分置”。草案吸納了三權分置制度,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據統計,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如何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後不改變農地用途?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

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協力廠商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預期,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對此,劉振偉解釋:“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有利於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農民進城落戶 自行選擇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次草案也對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保護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表示,鑒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複雜,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援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婦女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在借鑒一些地方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登記的做法的基礎上,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更好地保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賦權協力廠商經營主體 土地經營權或可出租(轉包)、入股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協力廠商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後可以再流轉。

對於土地經營權的擔保權能,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協力廠商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鑒於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於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此草案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範。”劉振偉說。

值得注意的是,在農村土地問題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各地大都尊重大多數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但本次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編輯:馬丹麗

劉振偉表示,鑒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複雜,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援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婦女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在借鑒一些地方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登記的做法的基礎上,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更好地保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賦權協力廠商經營主體 土地經營權或可出租(轉包)、入股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協力廠商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後可以再流轉。

對於土地經營權的擔保權能,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協力廠商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鑒於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於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此草案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範。”劉振偉說。

值得注意的是,在農村土地問題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各地大都尊重大多數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但本次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編輯:馬丹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