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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認購的房屋,開發商又高價賣給別人怎麼辦?

4月1日,中央宣佈決定成立雄安特區的消息一傳出,大批炒房客湧入該地及周邊地區,小編所在的任丘市也受到波及,據說目前的房價達15000元/平方米。一朋友閒聊中說,他2014年在某樓盤認購了一套房,

簽訂了認購協議並交了預付款18萬元。問如果房價升高,開發商反悔把樓房高價賣給別人可怎麼辦?

【解答】在此先解釋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1、《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絕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情形,

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椐以上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違約,認購者可先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可提出以下訴求:

1、退還預付款及相應的利息。

2、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賠償預付款雙倍的違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