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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8·8”九寨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8·8”九寨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川府發〔2017〕57號

阿壩州、綿陽市、成都市、德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8·8”九寨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全面恢復並實現提升發展,結合地震災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財政政策

(一)給予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支持。省級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相關資金對州縣給予包乾補助支持,

由災區人民政府統籌用於生態環境修復、地質災害防治、景區恢復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重建、城鄉住房重建等災後恢復重建重點專案。

(二)給予災後恢復重建債券資金支持。2018至2020年單獨安排災區恢復重建專案所需債券額度。將世界自然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修復保護管理、景區道路建設、旅遊服務設施建設等重建專案債券作為我省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發行試點。

(三)支持建立文化旅遊產業振興基金。支持阿壩州建立大九寨文化旅遊產業振興基金,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社會資本廣泛參與,重點支持旅遊基礎設施改造升級、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保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化創意創新、旅遊新業態開發、旅遊產業鏈延伸增值等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四)給予地震災區減收財力補助支持。

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對因災財政減收較大的地區給予財力補助,重點用於地震災區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基本民生保障。

二、稅收政策

(五)納稅人開採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

(六)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個人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來源於受災地區的所得,

減征7成個人所得稅。

三、金融政策

(八)實施差異化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安排災區災後恢復重建信貸資金,在信貸規模上向災區傾斜。啟動災後恢復重建授信審批“綠色通道”,在審批流程、授信額度、信貸許可權、貸款利率、抵押擔保條件等方面採取更優惠的信貸政策。

(九)加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強再貸款、再貼現限額調劑力度,儘量滿足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借用再貸款、再貼現資金需求。

在宏觀審慎評估(MPA)中適當提高災區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容忍度,降低結構性參數,支援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十)實施地方特殊市場准入政策。在符合全省融資擔保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有實力的融資擔保公司在受災地區設立分支機搆、擴展業務,支持災後恢復重建。鼓勵在受災地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將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降低至不低於5000萬元。

(十一)支持災區企業直接融資。積極對接災後恢復重建及旅遊、扶貧、綠色發展等項目,探索發行社會效應債券或專案收益票據等創新型品種;支援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支援受災地區上市公司通過並購重組做優做強。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輔導,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到資本市場掛牌融資。

(十三)提升保險服務能力。引導保險資金投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支持保險機構在災區新設分支機搆。支援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建立綠色理賠通道,簡化理賠程式和環節,做到保險賠款應賠盡賠快賠。加強保險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

四、土地政策

(十四)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用地需求。

統籌考慮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確定災區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佈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實際,允許對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完善,優化各類用地結構和佈局,並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災後恢復重建期間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在省上下達給災區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單列管理;指標不足的,由省上調劑解決。

(十五)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由受災縣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政府,同時抄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備案。對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經申請國土資源部同意後由國土資源廳辦理。對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後,由國土資源廳審核辦理。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準低限繳納耕地開墾費。

省、市(州)、縣要將災毀耕地複墾納入地質災害防治實施方案,擬定複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鼓勵農民自行組織複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五、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十六)加大就業援助支持力度。地震災區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災區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因災失去耕地、林地等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者,作為因災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的災害監測、環境清理、治安維護等崗位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因災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招用因災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單位),按其為因災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元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十七)鼓勵災區群眾自主創業。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災區就業困難人員,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災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十八)組織開展免費職業培訓。針對災區產業特色和就業狀況,對災區有培訓意願的勞動者全面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十九)促進災區群眾轉移就業。組織開展勞務輸出對接活動,免費提供崗位資訊和就業服務。參加有組織勞務輸出的災區群眾,給予一次性單程的公路、鐵路或水運交通費補貼。組織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二十)擴大失業保險支持範圍。災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18個月。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經營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助。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創業補助金。

(二十一)給予養老保險政策扶持。因災停產、歇業期間或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企業,可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或需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對相關人員緩繳的養老保險費單獨清欠後辦理退休或轉移手續。

(二十二)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加工傷保險並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落實上述就業創業支持政策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落實社會保險支持政策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地質災害防治政策

(二十三)加強地質災害綜合防治。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網路,完善地質災害資訊網路系統和應急回應平臺。支援災區開展應急體系建設和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激勵機制試點。對納入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實施方案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分類實施監測預警、避讓搬遷、工程治理、排危除險等措施。

(二十四)加強災害防治技術指導。科學編制災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實施方案,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決策依據。支持開展地質災害恢復治理重大課題研究。支持新技術新方法在災區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運用。支援提升地震監測能力、地震烈度速報和預警能力。

七、生態修復保護政策

(二十五)允許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先行使用林地,在規定的重建期結束後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佔用後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依法補償後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保障災區重建專案林地使用定額。允許災損林木清理所需採伐定額在全縣範圍內統籌使用,允許受損林木清理可不開展生態影響評價。保障農房重建所需採伐限額指標。

(二十六)優先將地震災區符合條件的陡坡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範圍。優先安排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

(二十七)支持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交通、電力、給排水、旅遊等基礎設施項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園在符合資源保護、自然教育、生態旅遊等主體功能定位的情況下實施災後恢復重建。重建項目審批納入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從簡辦理。支持九寨溝景區創建“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

八、景區恢復和產業發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災區旅遊業振興發展。重點支持阿壩州推進“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加大對納入景區恢復和產業發展專項實施方案的大九寨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旅遊產業轉型升級專案的支援力度。爭取開放九黃機場為國際口岸機場。對大九寨旅遊品牌重塑給予宣傳促銷支持。

(二十九)支持災區發展現代農業。支持災區創建現代農業產業融合示範園區,優先支援良繁基地、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和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電子商務設施設備建設。支援建立小包裝應急糧油儲備,確保受災地區糧食儲備全覆蓋。

(三十)支持災區工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支持災區重點發展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的農產品加工、民族醫藥、旅遊產品等產業。支持災區開展新能源汽車應用。支持災區發展“飛地經濟”,支持災區縣在“飛地園區”設立“園中園”。加快災區資訊基礎設施建設和資訊化應用。鼓勵災區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類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工業投資專案,在現有專項中給予傾斜支援。

(三十一)放寬市場准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條件,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範圍。簡化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位址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予工商登記。

(三十二)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支援災區“淨土阿壩”區域公共商標品牌以及農牧產品商標、涉旅商標、道地中藥材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建設。加快災區企業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確權事項辦理。指導災區企業開展商標品牌認定和運用,推薦對災區重建帶動作用大、經濟效益好、發展後勁足、知名度高和競爭力強的市場主體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九、城鄉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鄉住房重建。對因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不可修復)導致無房可住的受災居民給予住房重建資金補助。

(三十四)支持城鄉住房維修加固。由市(州)、縣根據房屋破壞程度實行分檔補助。其中:輕微破壞1000元—3000元/戶;中等破壞3000元—5000元/戶;嚴重破壞5000元—8000元/戶。省級財政按平均5000元/戶給予補助。

十、基礎設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災區基礎設施建設。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公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優先爭取納入國家“十三五”發展規劃。統籌結合“十三五”發展規劃等國家和省既有規劃,加大對災區受損國省幹線公路和農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適當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支持將國道544線川主寺至九寨溝縣城段打造成為安全智慧綠色的生態旅遊新示範路。

(三十六)簡化專案審批程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專案,直接開展專案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別是點多面廣、單個項目小的專案,可直接編制專案實施方案;除跨行政區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條件的項目外,其他屬於省級審批、核准的恢復重建專案,審批、核准許可權和相關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並同步審批、核准招標事項,履行監管職能。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注明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範圍的,執行期限與省政府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省政府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檔中適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對爭取中央支持的政策,待中央明確支持意見後再對上述政策措施補充完善,由省政府另行統一發佈。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中央支援意見和本政策措施,及時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將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降低至不低於5000萬元。

(十一)支持災區企業直接融資。積極對接災後恢復重建及旅遊、扶貧、綠色發展等項目,探索發行社會效應債券或專案收益票據等創新型品種;支援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支援受災地區上市公司通過並購重組做優做強。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輔導,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到資本市場掛牌融資。

(十三)提升保險服務能力。引導保險資金投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支持保險機構在災區新設分支機搆。支援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建立綠色理賠通道,簡化理賠程式和環節,做到保險賠款應賠盡賠快賠。加強保險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

四、土地政策

(十四)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用地需求。

統籌考慮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確定災區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佈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實際,允許對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完善,優化各類用地結構和佈局,並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災後恢復重建期間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在省上下達給災區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單列管理;指標不足的,由省上調劑解決。

(十五)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由受災縣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政府,同時抄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備案。對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經申請國土資源部同意後由國土資源廳辦理。對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後,由國土資源廳審核辦理。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準低限繳納耕地開墾費。

省、市(州)、縣要將災毀耕地複墾納入地質災害防治實施方案,擬定複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鼓勵農民自行組織複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五、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十六)加大就業援助支持力度。地震災區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災區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因災失去耕地、林地等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者,作為因災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的災害監測、環境清理、治安維護等崗位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因災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招用因災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單位),按其為因災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元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十七)鼓勵災區群眾自主創業。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災區就業困難人員,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災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十八)組織開展免費職業培訓。針對災區產業特色和就業狀況,對災區有培訓意願的勞動者全面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十九)促進災區群眾轉移就業。組織開展勞務輸出對接活動,免費提供崗位資訊和就業服務。參加有組織勞務輸出的災區群眾,給予一次性單程的公路、鐵路或水運交通費補貼。組織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二十)擴大失業保險支持範圍。災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18個月。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經營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助。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創業補助金。

(二十一)給予養老保險政策扶持。因災停產、歇業期間或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企業,可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或需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對相關人員緩繳的養老保險費單獨清欠後辦理退休或轉移手續。

(二十二)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加工傷保險並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落實上述就業創業支持政策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落實社會保險支持政策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地質災害防治政策

(二十三)加強地質災害綜合防治。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網路,完善地質災害資訊網路系統和應急回應平臺。支援災區開展應急體系建設和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激勵機制試點。對納入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實施方案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分類實施監測預警、避讓搬遷、工程治理、排危除險等措施。

(二十四)加強災害防治技術指導。科學編制災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實施方案,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決策依據。支持開展地質災害恢復治理重大課題研究。支持新技術新方法在災區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運用。支援提升地震監測能力、地震烈度速報和預警能力。

七、生態修復保護政策

(二十五)允許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先行使用林地,在規定的重建期結束後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佔用後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依法補償後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保障災區重建專案林地使用定額。允許災損林木清理所需採伐定額在全縣範圍內統籌使用,允許受損林木清理可不開展生態影響評價。保障農房重建所需採伐限額指標。

(二十六)優先將地震災區符合條件的陡坡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範圍。優先安排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

(二十七)支持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交通、電力、給排水、旅遊等基礎設施項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園在符合資源保護、自然教育、生態旅遊等主體功能定位的情況下實施災後恢復重建。重建項目審批納入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從簡辦理。支持九寨溝景區創建“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

八、景區恢復和產業發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災區旅遊業振興發展。重點支持阿壩州推進“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加大對納入景區恢復和產業發展專項實施方案的大九寨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旅遊產業轉型升級專案的支援力度。爭取開放九黃機場為國際口岸機場。對大九寨旅遊品牌重塑給予宣傳促銷支持。

(二十九)支持災區發展現代農業。支持災區創建現代農業產業融合示範園區,優先支援良繁基地、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和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電子商務設施設備建設。支援建立小包裝應急糧油儲備,確保受災地區糧食儲備全覆蓋。

(三十)支持災區工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支持災區重點發展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的農產品加工、民族醫藥、旅遊產品等產業。支持災區開展新能源汽車應用。支持災區發展“飛地經濟”,支持災區縣在“飛地園區”設立“園中園”。加快災區資訊基礎設施建設和資訊化應用。鼓勵災區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類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工業投資專案,在現有專項中給予傾斜支援。

(三十一)放寬市場准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條件,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範圍。簡化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位址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予工商登記。

(三十二)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支援災區“淨土阿壩”區域公共商標品牌以及農牧產品商標、涉旅商標、道地中藥材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建設。加快災區企業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確權事項辦理。指導災區企業開展商標品牌認定和運用,推薦對災區重建帶動作用大、經濟效益好、發展後勁足、知名度高和競爭力強的市場主體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九、城鄉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鄉住房重建。對因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不可修復)導致無房可住的受災居民給予住房重建資金補助。

(三十四)支持城鄉住房維修加固。由市(州)、縣根據房屋破壞程度實行分檔補助。其中:輕微破壞1000元—3000元/戶;中等破壞3000元—5000元/戶;嚴重破壞5000元—8000元/戶。省級財政按平均5000元/戶給予補助。

十、基礎設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災區基礎設施建設。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公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優先爭取納入國家“十三五”發展規劃。統籌結合“十三五”發展規劃等國家和省既有規劃,加大對災區受損國省幹線公路和農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適當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支持將國道544線川主寺至九寨溝縣城段打造成為安全智慧綠色的生態旅遊新示範路。

(三十六)簡化專案審批程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專案,直接開展專案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別是點多面廣、單個項目小的專案,可直接編制專案實施方案;除跨行政區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條件的項目外,其他屬於省級審批、核准的恢復重建專案,審批、核准許可權和相關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並同步審批、核准招標事項,履行監管職能。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注明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範圍的,執行期限與省政府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省政府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檔中適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對爭取中央支持的政策,待中央明確支持意見後再對上述政策措施補充完善,由省政府另行統一發佈。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中央支援意見和本政策措施,及時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