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該如何處理?
劉女士是某廣告公司高級銷售經理。勞動合同約定,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如基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孕期女職工確實不宜在原崗位工作,則用人單位可在徵求其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地變更工作崗位;如基於“孕期”的特殊生理狀態,
劉女士是某廣告公司高級銷售經理。勞動合同約定,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如基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孕期女職工確實不宜在原崗位工作,則用人單位可在徵求其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地變更工作崗位;如基於“孕期”的特殊生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