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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虐待兒童難定罪?那是兩年前了!幼稚園虐☆禁☆童事件的八個法律問題

如果本案發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將會逍遙法外

又高興又難過。

攜程幼稚園的這次虐☆禁☆童事件很特殊,從法律層面上講,它牽涉到我國最近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說修正案頒佈前和頒佈後,

這個案子完全是兩個結局。

因此本案既是一個悲劇,又是一個立法進步的生動展示,對於本案,我的第一反應是既高興又難過。

展開說一下吧:

《刑法》,對於整個社會來說,規制了一個公民行為的底線;某種程度上說,它就像保險一樣,大多數時候都是無關於普通人生活的,只有在少數極端情況出現的情況下,當初預留的「托底條款」才會發生作用,然而每一次《刑法》的適用,

儘管展現了立法者的深思熟慮、高瞻遠矚,對當事人而言,卻無不是一個又一個無法接受的悲劇。

遺憾的是,這個世界上總有犯罪。

本次的虐☆禁☆童事件就是一個生動展示法學家推動法制進程成果的惡性犯罪,因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我有著非常矛盾的心情。

一直到 2015 年 8 月 29 日之前,我國共有八個刑法修正案,雖然刑事立法已經覆蓋社會的方方面面,但總體上仍舊是框架落成但細節不足,

百密一疏,在一些犄角旮旯總有遺漏,幼托機構虐待兒童案件就是之一。

當時針對虐待兒童案件,能夠直接適用的刑法條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法條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很明顯,該條是只針對虐待家庭成員行為的,而幼托機構虐待兒童,幼師不屬於兒童的家庭成員,因此受限於罪刑法定原則,嚴重程度未達到輕傷以上標準的幼師虐☆禁☆童難以入罪,而即使嚴重程度達到輕傷以上標準,按照當時的刑法規定,由於故意傷害罪等罪名不是單位犯罪,我們也只能處罰幼教本人,

不能對幼教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本案中的校長)進行刑事處罰。

毫無疑問,這是一種立法的滯後性,而受困于這種立法的滯後性,如果本案發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將會逍遙法外。

不幸中的萬幸是,儘管立法始終具有滯後性,我國的立法者們從未停下修補刑法天網的腳步,而這一次虐☆禁☆童案件所涉及的漏洞,在本案發生前已經被補上了。

2015 年 8 月 29 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頒佈《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個重要修改就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全文是: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作為原二百六十條的補充,將對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負有看護責任的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內,至此,兒童權益保護的最後一塊拼圖才被填補上。

現在,依據經過《刑法修正案(九)》補償的《刑法》,我們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本次攜程幼稚園虐☆禁☆童事件,涉案人員包括虐☆禁☆童幼師、幼托機構及機構負責人、主管人員,在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幼托機構判處罰金。

同時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樓上諸位自信滿滿引用法條、為罪犯終將受到的處罰而大快人心的同時,希望我們不要忘記,那些積極推動立法的先驅者們,包括勇敢指出社會問題的百姓,年復一年提案的人大代表和皓首窮經的法學家們;正是每一個人(不止是法律人)對法治的堅持和推動,才有今天(以及未來)的有法可依。

專業解讀“虐☆禁☆童事件”的八個法律問題

來源/正義網

在這一事件中,“虐☆禁☆童”的老師究竟涉嫌何罪?“親子園”有無資質,誰該對此事負責?這樣的“親子園”究竟由誰監管?對這些問題,我們特別邀請了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陳春來以及京衡律師事務所著名律師鄧學平談談他們的看法。

“親子園”老師虐待孩子涉嫌什麼犯罪?

鄧學平律師:

首先施虐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但要注意的是: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輕傷以上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就目前的曝光的視頻來看,暫時還看不出老師對幼兒的傷害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後果。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比較認同警方的刑拘理由,即:對孩子實施傷害行為的人“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陳春來檢察官:

涉嫌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是公訴案件。與虐待罪不同之處在於,虐待罪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出臺的背景就是近年來頻發的幼稚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的事件,雖然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後果,但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鄧學平律師:

就目前新聞曝光內容來看,這個“親子園”的孩子都很小,有的才幾個月大,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親子園”的老師對這樣的孩子負有看護的義務,他們虐待孩子的行為應該被嚴懲。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如何處罰?

按照《刑法》規定: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陳春來檢察官:

“情節惡劣”的認定主要基於虐待時間的長短、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的手段以及虐待的後果等方面,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後果,則從一重罪處理。

親子園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律師:

雖然親子園園方表示,具體實施虐待行為的是“清潔工”,但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可以是單位犯罪。也就是說,如果構成了單位犯罪,那麼不論是“清潔工”還是“老師”,只要實施了虐待行為,都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並不會因為“清潔工”這個身份而有所不同。

就這個事件來看,親子園園方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具體承擔何種責任,還要看案件具體的證據。

陳春來檢察官:

從刑事上,若構成單位犯罪的話,園方直接負責人員需追究刑事責任,園所處罰金;從民事上,承擔侵權責任;從行政上,園所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誤,那麼就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3條的規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攜程方面是否應對此負責?

鄧學平律師:

我的觀點還是傾向于認為攜程也是受害方。畢竟攜程的初衷是追求的提升員工幸福感,滿足員工的具體需求才開辦這個親子園的。不過也需要查清楚一個事實:攜程方面有沒有具體參與親子園的管理,他們跟協力廠商的合作形式到底是怎樣的形式。就目前的資訊來看,攜程應該是將這項業務“打包”給協力廠商的,如果事實確實如此,攜程並未參與具體的工作,那麼它本身就是一個受害方。

私立的“幼稚園”、“親子園”這種機構,由哪些部門監管?

鄧學平律師:

目前來說,我國對辦學這個事情的相關規定還是很嚴格的。想要創辦一所私立幼稚園需要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准審核資質。當然,這些部門都有監管的職責。然而如今我國低幼教育培訓確實存在相當一部分灰色內容,有的打著諮詢服務的旗號辦“幼稚園、親子園”等,這樣的沒有辦學資質的園所肯定是違法行為,存在潛在安全隱患,應該立即取締、嚴加處理。

而人們容易忽略的一點在於,協力廠商即《現代家庭》雜誌社下屬的“為了孩子學苑”是否具備辦學資質?如具有辦學資質,之前又是如何通過教學測評和檢查的,其間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如果不具備辦學資質,那辦校行為為何得到默許?這無疑要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之後才能理清。

陳春來檢察官:

根據《幼稚園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稚園管理工作。當然也包括私立的幼稚園。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稚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稚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稚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稚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稚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監管機構有什麼責任?

陳春來檢察官:

如果教育行政部門疏於監管導致虐☆禁☆童等事件發生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幼稚園還會涉及衛生、消防等事宜,各職能機構可以在職權範圍內開展監管。

上海市婦聯作為主管單位是否需要擔責?

上海市婦聯就此事作出了回應:

“作為主管部門,市婦聯將對《現代家庭》雜誌社嚴肅處理,對直屬事業單位加強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在今後的工作中也會舉一反三,一如既往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為廣大婦女兒童和家庭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鄧學平律師:

如果確定“上海市婦聯”為該親子園的主管單位,那麼婦聯確實應該為此事承擔責任。目前網上有很多質疑“《現代家庭》雜誌社讀者服務部”並不具備辦學資格的聲音,他們是否屬於無資質的“辦學”,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如果確無資質,那麼也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

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陳春來檢察官:

一是加大打擊力度。嚴厲打擊“虐☆禁☆童”案件,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增設了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由於該類案件取證難度比較大,贊同專家提出的增設監控設施的建議,從而便利調查取證。判決時應當同時發佈對涉案人員的從業禁止令,禁止終身從事相關職業。

二是注重源頭治理。嚴格落實《幼稚園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按規範審批新建幼稚園,嚴格按規範考核、評價幼師。另外,政府要加大對民辦幼稚園的投入,完善幼師隊伍建設,改善民辦幼稚園的基礎設施、教師待遇,保證其獲得應有的社會尊重。

三是健全監管機制。教育部門有責任加強對幼稚園及幼教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同時發揮公民的社會監督和網路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維護幼兒最基本的權益。

四是強化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特別是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職能作用,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介入相關事件,加強監督的同時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鄧學平律師:

具體到這個案例,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這個“親子園”確實是沒有資質的,那麼就要問問上海市婦聯,作為帶有官方性質的重要群團組織,為什麼會推薦一所沒有資質的親子園?事件背後是否存在“權力尋租”?如果有,這樣的事情就應該一查到底,不能僅僅刑拘幼稚園的幾個人員了事。對這樣的惡性事件必須零容忍,發揮刑法震懾作用,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巡查監管,發現沒有辦學資質的及時責令關閉。我認為,上海乃至全國都應該儘快搞一次執法大檢查,把虐待兒童的魔影關進法律的籠子。

另外家長也要提高法治意識,積極要配合相關工作。入園前核實辦學資質。入園後,主動關心小孩受教育情況。有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作為原二百六十條的補充,將對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負有看護責任的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內,至此,兒童權益保護的最後一塊拼圖才被填補上。

現在,依據經過《刑法修正案(九)》補償的《刑法》,我們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本次攜程幼稚園虐☆禁☆童事件,涉案人員包括虐☆禁☆童幼師、幼托機構及機構負責人、主管人員,在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幼托機構判處罰金。

同時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樓上諸位自信滿滿引用法條、為罪犯終將受到的處罰而大快人心的同時,希望我們不要忘記,那些積極推動立法的先驅者們,包括勇敢指出社會問題的百姓,年復一年提案的人大代表和皓首窮經的法學家們;正是每一個人(不止是法律人)對法治的堅持和推動,才有今天(以及未來)的有法可依。

專業解讀“虐☆禁☆童事件”的八個法律問題

來源/正義網

在這一事件中,“虐☆禁☆童”的老師究竟涉嫌何罪?“親子園”有無資質,誰該對此事負責?這樣的“親子園”究竟由誰監管?對這些問題,我們特別邀請了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陳春來以及京衡律師事務所著名律師鄧學平談談他們的看法。

“親子園”老師虐待孩子涉嫌什麼犯罪?

鄧學平律師:

首先施虐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但要注意的是: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輕傷以上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就目前的曝光的視頻來看,暫時還看不出老師對幼兒的傷害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後果。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比較認同警方的刑拘理由,即:對孩子實施傷害行為的人“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陳春來檢察官:

涉嫌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是公訴案件。與虐待罪不同之處在於,虐待罪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出臺的背景就是近年來頻發的幼稚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的事件,雖然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後果,但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鄧學平律師:

就目前新聞曝光內容來看,這個“親子園”的孩子都很小,有的才幾個月大,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親子園”的老師對這樣的孩子負有看護的義務,他們虐待孩子的行為應該被嚴懲。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如何處罰?

按照《刑法》規定: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陳春來檢察官:

“情節惡劣”的認定主要基於虐待時間的長短、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的手段以及虐待的後果等方面,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後果,則從一重罪處理。

親子園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律師:

雖然親子園園方表示,具體實施虐待行為的是“清潔工”,但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可以是單位犯罪。也就是說,如果構成了單位犯罪,那麼不論是“清潔工”還是“老師”,只要實施了虐待行為,都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並不會因為“清潔工”這個身份而有所不同。

就這個事件來看,親子園園方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具體承擔何種責任,還要看案件具體的證據。

陳春來檢察官:

從刑事上,若構成單位犯罪的話,園方直接負責人員需追究刑事責任,園所處罰金;從民事上,承擔侵權責任;從行政上,園所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誤,那麼就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3條的規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攜程方面是否應對此負責?

鄧學平律師:

我的觀點還是傾向于認為攜程也是受害方。畢竟攜程的初衷是追求的提升員工幸福感,滿足員工的具體需求才開辦這個親子園的。不過也需要查清楚一個事實:攜程方面有沒有具體參與親子園的管理,他們跟協力廠商的合作形式到底是怎樣的形式。就目前的資訊來看,攜程應該是將這項業務“打包”給協力廠商的,如果事實確實如此,攜程並未參與具體的工作,那麼它本身就是一個受害方。

私立的“幼稚園”、“親子園”這種機構,由哪些部門監管?

鄧學平律師:

目前來說,我國對辦學這個事情的相關規定還是很嚴格的。想要創辦一所私立幼稚園需要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准審核資質。當然,這些部門都有監管的職責。然而如今我國低幼教育培訓確實存在相當一部分灰色內容,有的打著諮詢服務的旗號辦“幼稚園、親子園”等,這樣的沒有辦學資質的園所肯定是違法行為,存在潛在安全隱患,應該立即取締、嚴加處理。

而人們容易忽略的一點在於,協力廠商即《現代家庭》雜誌社下屬的“為了孩子學苑”是否具備辦學資質?如具有辦學資質,之前又是如何通過教學測評和檢查的,其間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如果不具備辦學資質,那辦校行為為何得到默許?這無疑要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之後才能理清。

陳春來檢察官:

根據《幼稚園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稚園管理工作。當然也包括私立的幼稚園。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稚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稚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稚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稚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稚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監管機構有什麼責任?

陳春來檢察官:

如果教育行政部門疏於監管導致虐☆禁☆童等事件發生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幼稚園還會涉及衛生、消防等事宜,各職能機構可以在職權範圍內開展監管。

上海市婦聯作為主管單位是否需要擔責?

上海市婦聯就此事作出了回應:

“作為主管部門,市婦聯將對《現代家庭》雜誌社嚴肅處理,對直屬事業單位加強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在今後的工作中也會舉一反三,一如既往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為廣大婦女兒童和家庭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鄧學平律師:

如果確定“上海市婦聯”為該親子園的主管單位,那麼婦聯確實應該為此事承擔責任。目前網上有很多質疑“《現代家庭》雜誌社讀者服務部”並不具備辦學資格的聲音,他們是否屬於無資質的“辦學”,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如果確無資質,那麼也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

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陳春來檢察官:

一是加大打擊力度。嚴厲打擊“虐☆禁☆童”案件,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增設了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由於該類案件取證難度比較大,贊同專家提出的增設監控設施的建議,從而便利調查取證。判決時應當同時發佈對涉案人員的從業禁止令,禁止終身從事相關職業。

二是注重源頭治理。嚴格落實《幼稚園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按規範審批新建幼稚園,嚴格按規範考核、評價幼師。另外,政府要加大對民辦幼稚園的投入,完善幼師隊伍建設,改善民辦幼稚園的基礎設施、教師待遇,保證其獲得應有的社會尊重。

三是健全監管機制。教育部門有責任加強對幼稚園及幼教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同時發揮公民的社會監督和網路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維護幼兒最基本的權益。

四是強化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特別是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職能作用,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介入相關事件,加強監督的同時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鄧學平律師:

具體到這個案例,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這個“親子園”確實是沒有資質的,那麼就要問問上海市婦聯,作為帶有官方性質的重要群團組織,為什麼會推薦一所沒有資質的親子園?事件背後是否存在“權力尋租”?如果有,這樣的事情就應該一查到底,不能僅僅刑拘幼稚園的幾個人員了事。對這樣的惡性事件必須零容忍,發揮刑法震懾作用,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巡查監管,發現沒有辦學資質的及時責令關閉。我認為,上海乃至全國都應該儘快搞一次執法大檢查,把虐待兒童的魔影關進法律的籠子。

另外家長也要提高法治意識,積極要配合相關工作。入園前核實辦學資質。入園後,主動關心小孩受教育情況。有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