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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購老人名下二手房,沒注意這一點,可能房財兩空還惹上官司!

---然而,就在簽訂好買賣合同,交付第一期購房款後、去辦理房產過戶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套房子是老太太在婚姻期間配偶去世前獲得的,嚴格說來並不歸屬她一人所有,按照相關規定,

需要老太太的孩子及她配偶的父母分別寫一份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老太太才有權利將房子買給他。

---賣房的老太太表示,在她的丈夫去世之前,公公婆婆已去世了,唯一涉及的就是兒子,兒子人在國外,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不太方便。

而就在此時,介紹王某買房的熟人勸說他,“老太太就一個兒子,他不會不認可自己的母親已經將房屋賣給你的事實,不會有事的”。

“到底這樣合不合適呢?”第一次買房就遇到這樣的問題,王某自己也拿不定主意,不知道究竟是不是該聽從熟人的話,為防止將來有麻煩上門,考慮再三,王某找到公證處瞭解如何辦理為好?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財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

如果老太太的配偶生前已經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房產份額全歸老伴兒一人繼承,那麼該老太太可以依據遺囑上寫明的方式來繼承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繼承,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公證員替王某分析,老太太及配偶各擁有該房產1/2份額,老太太已過世的配偶所擁有的1/2房產,

在無遺囑的前提下,將由老太太和兒子繼承,各得其中的1/2,即每人各擁有整套房屋的1/4。這套房屋的實際產權情況為: 老太太擁有1/2+1/4=3/4,兒子擁有1/4。只有老太太的兒子辦理放棄產權繼承的公證,老太太才擁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就能夠將房屋出買給王某,並辦理過戶手續,不然即使僥倖辦得過戶,將來老太太的兒子也可以起訴過戶無效。”

“頭一次買房就牽扯進繼承的事兒,王某當場就懵了,趕緊給老太太打電話。”一詢問,發現老太太的老伴兒在過世之前,並沒有立下“名下房產全歸老伴兒繼承”的遺囑。後來經過雙方協商,賣房的老太太就開始辦理繼承公證的事兒,由於老太太的兒子居住在國外,還特意飛回國到公證處做了一份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

很是“折騰”了一陣子。

“不過,現在回想起來,幸虧那時折騰了,買完房子後才沒有後顧之憂。”王某笑著說,以後身邊有朋友買房,他都會下意識地提醒對方,看看有沒有可能涉及房產繼承的問題。

(馬山縣司法局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