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購老人名下二手房,沒注意這一點,可能房財兩空還惹上官司!
---然而,就在簽訂好買賣合同,交付第一期購房款後、去辦理房產過戶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套房子是老太太在婚姻期間配偶去世前獲得的,嚴格說來並不歸屬她一人所有,按照相關規定,
---賣房的老太太表示,在她的丈夫去世之前,公公婆婆已去世了,唯一涉及的就是兒子,兒子人在國外,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不太方便。
而就在此時,介紹王某買房的熟人勸說他,“老太太就一個兒子,他不會不認可自己的母親已經將房屋賣給你的事實,不會有事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財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
公證員替王某分析,老太太及配偶各擁有該房產1/2份額,老太太已過世的配偶所擁有的1/2房產,
“頭一次買房就牽扯進繼承的事兒,王某當場就懵了,趕緊給老太太打電話。”一詢問,發現老太太的老伴兒在過世之前,並沒有立下“名下房產全歸老伴兒繼承”的遺囑。後來經過雙方協商,賣房的老太太就開始辦理繼承公證的事兒,由於老太太的兒子居住在國外,還特意飛回國到公證處做了一份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
“不過,現在回想起來,幸虧那時折騰了,買完房子後才沒有後顧之憂。”王某笑著說,以後身邊有朋友買房,他都會下意識地提醒對方,看看有沒有可能涉及房產繼承的問題。
(馬山縣司法局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