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就在簽訂好買賣合同, 交付第一期購房款後、去辦理房產過戶時, 工作人員告訴他, 這套房子是老太太在婚姻期間配偶去世前獲得的, 嚴格說來並不歸屬她一人所有, 按照相關規定, 需要老太太的孩子及她配偶的父母分別寫一份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 老太太才有權利將房子買給他。
---賣房的老太太表示, 在她的丈夫去世之前, 公公婆婆已去世了, 唯一涉及的就是兒子, 兒子人在國外, 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不太方便。
而就在此時, 介紹王某買房的熟人勸說他, “老太太就一個兒子, 他不會不認可自己的母親已經將房屋賣給你的事實,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公證員替王某分析, 老太太及配偶各擁有該房產1/2份額, 老太太已過世的配偶所擁有的1/2房產, 在無遺囑的前提下, 將由老太太和兒子繼承, 各得其中的1/2, 即每人各擁有整套房屋的1/4。 這套房屋的實際產權情況為: 老太太擁有1/2+1/4=3/4, 兒子擁有1/4。 只有老太太的兒子辦理放棄產權繼承的公證, 老太太才擁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
“頭一次買房就牽扯進繼承的事兒, 王某當場就懵了, 趕緊給老太太打電話。 ”一詢問, 發現老太太的老伴兒在過世之前,
“不過, 現在回想起來, 幸虧那時折騰了, 買完房子後才沒有後顧之憂。 ”王某笑著說, 以後身邊有朋友買房, 他都會下意識地提醒對方, 看看有沒有可能涉及房產繼承的問題。
(馬山縣司法局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