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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華:《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出臺有利於解決安全“頑症”

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介紹《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情況。

中國網11月10日訊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11月10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在會上介紹了《辦法》有關情況。

于建華指出,出臺《辦法》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一是現實需要。一方面,通過對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分析來看,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另一方面,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對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不具體,針對性、操作性不強,尤其是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不夠明確,

社會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解決這些制約消防安全的“頑症”,切實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會公共安全水準。

二是出於慣例。自“十五”以來,國家每五年都會出臺有關消防工作檔。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批轉公安部《關於“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發展指導意見》,2006年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2011年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2013年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這些文件的出臺,對推動消防事業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三五”期間,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出臺檔,為新時代消防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援。

三是基層期望。根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每年對省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從考核回饋的情況來看,各級政府都希望從國家層面對相關職責給予明確。

據統計,現在全國已經有13個省份出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實踐效果也很明顯。

于建華介紹,《辦法》起草歷時一年半,是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起草工作組先後赴20餘個省份,召開座談會30餘場次,組織各類專題調研23個,形成重大調研報告5個。形成報告初稿後,先後兩輪徵求了31個省級政府、44個國務院相關部門、10個全國性行業性協會、7家央企的意見建議。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組織進行了反復推敲和認真修改,形成了印發稿。

《辦法》共6章、31條。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法理政策依據、目的意義和指導原則;第二章是地方各級政府職責,規定了省、市、縣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第三章是政府部門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公安、教育、民政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發改、科技、工信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第四章是社會單位職責,分三個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第五章是責任的落實,規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結果應用、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六章是附則,對專有名詞做了解釋。

分三個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第五章是責任的落實,規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結果應用、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六章是附則,對專有名詞做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