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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華:《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介紹《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情況。

中國網11月10日訊 今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在會上介紹《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

明確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于建華介紹,《辦法》的主要亮點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比較完整和系統地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明確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不僅是政府的事,是黨委政府要承擔共同的責任,一崗雙責。第二,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三,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
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明確強調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負主體責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第五,明確強調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保障消防責任落實

于建華指出,《辦法》當中對保障責任落實有幾個方面:一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標責任,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就國務院層面來說,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

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辦法》規定,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