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院內自殺,醫院是否該承擔責任?
今天,在微信圈看到這樣一份特殊的遺囑——自殺遺囑。
說其特殊,是因為遺囑人稱自殺原因是被醫院逼的。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地方,醫者仁心,這位患者竟稱被逼自殺......事情原委到底是怎樣的呢?
經瞭解,該患者多年前被蜂蟄後得了一種“奇怪”的病,......一直臥病在床,本次來到當事醫院住院要求截肢。因病因不明,當事醫院建議轉上一級醫院,患者拒不離院,威脅醫務人員,要求截肢,也就出現了這份遺囑。
本文單談一下,患者院內自殺,
從法律上看,醫院對患者有安全保障義務。這裡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指: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同時,有義務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務環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安全保障義務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
這就要求醫療機構要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環境,避免患者在享受醫療服務時,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當然,醫院所要承擔的這種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並非毫無限制,而是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承擔。“合理限度範圍內”指:主觀上要有所預見,客觀上要做出一定的防範行為。
那麼,患者自殺呢?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是否要承擔責任?
這要具體情況來看,
若自殺患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醫院在醫療、護理服務上盡到了合理的義務,並沒有過錯,亦或是即使在日常的管理和護理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對患者自殺不是不可或缺的構成條件,
總之,醫院的責任在於為患者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並附屬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不存在監護義務。只要醫院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患者院內自殺,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