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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直播平臺上打賞的“遊艇”到底給了誰?

空白

在這個網路直播平臺遍地開花的年代,各類主播應運而生,

明星直播、遊戲直播、吃播、尬聊播應有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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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主播們的賣力表演或喊麥,圍觀群眾們往往也按捺不住自己激動的心情,有遊艇的送遊艇,有火箭的送火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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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直播的你們在送禮物的時候,有沒有關注過自己到底送出了多少禮物?火箭只送了一個,

價值微小的“鑽石”或者“愛心”送了多少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

宋某是北京某網路公司的研發工程師,負責研發及維護公司網路直播平臺的程式。宋某使用自己開發的程式在直播平臺上創建了一個房間,觀看其他房間直播的用戶每次選擇‘送禮物’功能時,都會自動從該使用者的帳戶中給宋某的直播房間打賞一個鑽石(最小價值的禮物)。

由於數量少價格低,

且用戶們在送禮物時會連續點擊,往往記不清到底送了多少,長期下來竟然沒有用戶發現自己帳戶的異常情況。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幾個月來宋某已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取得五萬餘元。

宋某在接受訊問時說,本來自己的工資也不低,幹了這事兒之後,

天天都睡不好覺,為了這幾萬塊錢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目前,宋某以涉嫌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被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了五種在司法上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即,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或者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5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資訊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資訊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宋某違法獲利共計五萬餘元,滿足上述第四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5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檢察官提醒

宋某原本是一名前途正好的程式師,因一時的貪念,濫用自身的技術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給自己的職業生涯添上了抹不去的污點。

如今網路直播的發展如火如荼,大家在娛樂的同時也要注重網路安全,淨化網路環境,讓網路直播發揮其社交優勢,而不要成為犯罪的新型工具。

檢察官提醒

宋某原本是一名前途正好的程式師,因一時的貪念,濫用自身的技術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給自己的職業生涯添上了抹不去的污點。

如今網路直播的發展如火如荼,大家在娛樂的同時也要注重網路安全,淨化網路環境,讓網路直播發揮其社交優勢,而不要成為犯罪的新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