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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扣除工資數額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

嚴格來說,一般用人單位是不具有罰款權的。罰款是法律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比如公安局等。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員工被企業罰款的情況十分常見,比如遲到早退、曠工、工作失誤等等。

遲到早退罰款最常見,但事實上這是違法行為。因為一般遲到早退幾分鐘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企業應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設置應急預案加以解決。曠工半天罰一天工資也不合法,工作半天也應獲得半天的工資。

圖自網路

用人單位要使出臺的處罰性勞動規章制度合法有效,需遵循2個原則:

1、履行法律規定程式,即處罰性勞動規章制度須經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提出,用人單位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方案後,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

2、內容不能侵犯員工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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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職期間,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法律規定,應參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企業進行限額賠償:

1、賠償從工資中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扣減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了,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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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因扣工資發生爭議,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如果勞動者與單位處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

2、如果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1年,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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