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在租房的過程中,當已經簽訂了租房合同,但是又出現某些情況的時候,
【出租人解除權】:
【情況一】: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
【情況二】: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1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情況三】: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情況四】: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7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況五】:
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32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