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偽造”騙險記
2017年4月22日淩晨1時許,劉某夥同姜某、曹某在武邑縣境內,因卷鋼掉地受損,取得某保險公司賠付的保費68000餘元。
事後,保險公司在整理事故現場照片時察覺不對,發現劉某有夥同他人騙取保險賠償金的嫌疑,遂向桃城分局報案。接報後,分局康復街派出所聯合經偵大隊成立專案組,迅速開展偵破工作。因無法確定事故的實際發生地與報保險公司的事故地是否為同一地點,
2017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曹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知識普及
保險詐騙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電腦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