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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網上傳播涉毒資訊最高處罰50萬元

11月14日,記者從相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毒教育將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和考試內容,在互聯網上傳播涉毒資訊的最高將被處50萬元罰款。

據介紹,近年來,我區禁毒工作中出現了的新問題、新情況。2011年,全區登記在冊吸毒人數為1.1萬餘人,到2016年,這個數字增長至3萬餘人。已實施6年的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禁毒法〉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難以適應目前的禁毒管理工作,

為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重新制定了新的禁毒條例,並於今年9月28日,由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員第三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該《條例》。《條例》共7章52條,對禁毒宣傳教育、毒☆禁☆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務、監督保障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毒☆禁☆品管制方面,明確規定禁止非法種植、加工、販賣毒☆禁☆品原植物,建立了麻黃草採集、買賣、運輸管理措施和責任追究制度。

“新制定的《條例》特別增設了‘保障監督’章節。”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朱贇介紹,增設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禁毒工作經費保障、救助管理、硬體建設等,確保各項禁毒措施的落實。其中,《條例》明確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禁毒工作資訊化建設,建立吸毒人員動態管控和毒☆禁☆品監測預警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進度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場所,對患有愛滋病、癌症、尿毒癥或者殘疾等不適宜羈押的毒☆禁☆品犯罪嫌疑人進行救助管理。

《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對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於物流寄遞行業涉毒問題,《條例》規定,在郵政、快遞、物流行業建立實名寄遞、收寄驗視和安全檢查制度。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個人最高處10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董靜怡王婧雅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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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有啥亮點?

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和考試內容

“抓好了學校毒☆禁☆品預防教育,就是抓住了毒☆禁☆品預防教育的‘牛鼻子’。”自治區禁毒委委員、禁毒辦主任、公安廳副廳長高振宇說。

據瞭解,我區禁毒辦依託寧夏教育雲資源和管道,

研發和建設了“寧夏青少年毒☆禁☆品預防教育數位化平臺”,解決了學校開展毒☆禁☆品預防教無師資、無教材、難評估的問題,開闢了學校毒☆禁☆品預防教育新模式。

《條例》吸收了這些成熟經驗和做法,並明確要求學校將禁毒教育納入教學和考試內容,每學期安排不少於兩課時的禁毒教育課程,將對禁毒宣傳教育方面不到位的學校,進行約談或通報。若學校發現學生有吸食、注射毒☆禁☆品行為的,需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督促其戒毒,對戒除毒癮後返校的學生應當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此外,《條例》還規定,公務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列為培訓內容。

社區康復執法難題有解了

社區康復是鞏固戒毒成效的關鍵環節,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需要繼續社區康復,鞏固戒毒成效。但部分異地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出所人員原決定機關不作社區康復的決定,或決定社區康復後不報到、不履行戒毒義務時,無法有效應對。

針對社區康復措施在決定、執行環節存在的執法難題,《條例》建立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戒毒、社區康復有效銜接的戒毒管理服務機制,明確了將社區康復的決定主體擴大至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解決了異地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被解除後管控地無法決定社區康復問題。同時,明確拒絕社區康復和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概念,對拒絕社區康復或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行為,區內任何公安機關均可以決定其接受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

■延伸閱讀

違反禁毒條例這麼罰!

●運輸、物流、郵政、快遞企業以及娛樂場所、機場、車站、旅店、網吧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在食品、飲料中摻入、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禁☆品原植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井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的,由農牧、經濟和資訊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未執行實名寄遞、收貨驗視和安全檢查制度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在互聯網上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網路運營者發現涉毒違法資訊或者涉毒違法行為,未採取停止傳輸、保存記錄、刪除違法資訊、留存後臺日誌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旅店、洗浴、餐飲、娛樂場所未建立內部責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明知場所內發生毒☆禁☆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若學校發現學生有吸食、注射毒☆禁☆品行為的,需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督促其戒毒,對戒除毒癮後返校的學生應當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此外,《條例》還規定,公務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列為培訓內容。

社區康復執法難題有解了

社區康復是鞏固戒毒成效的關鍵環節,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需要繼續社區康復,鞏固戒毒成效。但部分異地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出所人員原決定機關不作社區康復的決定,或決定社區康復後不報到、不履行戒毒義務時,無法有效應對。

針對社區康復措施在決定、執行環節存在的執法難題,《條例》建立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戒毒、社區康復有效銜接的戒毒管理服務機制,明確了將社區康復的決定主體擴大至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解決了異地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被解除後管控地無法決定社區康復問題。同時,明確拒絕社區康復和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概念,對拒絕社區康復或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行為,區內任何公安機關均可以決定其接受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

■延伸閱讀

違反禁毒條例這麼罰!

●運輸、物流、郵政、快遞企業以及娛樂場所、機場、車站、旅店、網吧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在食品、飲料中摻入、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禁☆品原植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井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的,由農牧、經濟和資訊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未執行實名寄遞、收貨驗視和安全檢查制度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在互聯網上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網路運營者發現涉毒違法資訊或者涉毒違法行為,未採取停止傳輸、保存記錄、刪除違法資訊、留存後臺日誌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旅店、洗浴、餐飲、娛樂場所未建立內部責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明知場所內發生毒☆禁☆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