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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要收集哪些證據?建築工程設計未認可也完成任務?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合同,簽訂合同,難免出現會漏洞,從而容易產生工程合同糾紛。想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工程糾紛,收集證據是必不可少的。這時,

瞭解工程合同糾紛要收集哪些證據、如何處理工程合同糾紛的知識是十分有必要的。

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工程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工程合同糾紛,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

因為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具體可以從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等方面收集!

一、工程合同糾紛要收集哪些證據

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工程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援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如何處理工程合同糾紛

工程合同糾紛最典型的就是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具體處理如下:

(一)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種類

(1)因承包商過程導致品質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品質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出現品質問題的糾紛;

(4)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

(5)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

(6)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方式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

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值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抗辯權的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品質、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為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發展。

工作當中,簽了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發包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工程設計當然要得到他們的認可才算完成任務,但是為什麼承包人未被發包人認可的建築工程設計也會被認為是完成了任務?許多發包人覺得這個結果非常不滿意,他們覺得非常不合理。那麼這個設計任務完成標準究竟如何界定?

在建築工程立項階段,一些工程負責人(發包人)往往會選擇和建築工程專業設計師(承包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當然,在工程設計階段,發包人也會根據具體的需要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而在這個過程中,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建築工程設計未被認可也可以算作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任務。為什麼呢?小編來和您具體分析。

1、爭議的焦點

在這種設計合同的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設計任務是否完成。承包人認為其設計已經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且對方未提出異議,而發包人則認為承包人設計的圖紙並未被自己認可,因此不能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

2、解決糾紛的關鍵點

爭議應當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慣例來處理,若發包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修改意見,應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設計任務;若負責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了異議或修改意見,而設計人未進行修改的,應認定設計人未完成設計任務。

因此,若發包人在收到圖紙後既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未使用對方的設計圖紙,那對方也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發包人就不能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

3、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① 設計費的確定: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② 定金條款: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③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

④ 賠償金: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檔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

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品質、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為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發展。

工作當中,簽了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發包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工程設計當然要得到他們的認可才算完成任務,但是為什麼承包人未被發包人認可的建築工程設計也會被認為是完成了任務?許多發包人覺得這個結果非常不滿意,他們覺得非常不合理。那麼這個設計任務完成標準究竟如何界定?

在建築工程立項階段,一些工程負責人(發包人)往往會選擇和建築工程專業設計師(承包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當然,在工程設計階段,發包人也會根據具體的需要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而在這個過程中,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建築工程設計未被認可也可以算作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任務。為什麼呢?小編來和您具體分析。

1、爭議的焦點

在這種設計合同的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設計任務是否完成。承包人認為其設計已經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且對方未提出異議,而發包人則認為承包人設計的圖紙並未被自己認可,因此不能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

2、解決糾紛的關鍵點

爭議應當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慣例來處理,若發包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修改意見,應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設計任務;若負責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了異議或修改意見,而設計人未進行修改的,應認定設計人未完成設計任務。

因此,若發包人在收到圖紙後既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未使用對方的設計圖紙,那對方也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發包人就不能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

3、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① 設計費的確定: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② 定金條款: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③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

④ 賠償金: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檔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