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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不認可也完成任務?

工作當中,簽了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發包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工程設計當然要得到他們的認可才算完成任務,但是為什麼承包人不被發包人認可的建築工程設計也會被認為是完成了任務?許多發包人覺得這個結果非常不滿意,

他們覺得非常不合理。那麼這個設計任務完成標準究竟如何界定?下面帶大家一起瞭解。

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的高樹成律師做出了解答:

在建築工程立項階段,一些工程負責人(發包人)往往會選擇和建築工程專業設計師(承包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約定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當然,在工程設計階段,發包人也會根據具體的需要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而在這個過程中,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建築工程設計不被認可也可以算作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任務。為什麼呢?

1、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問題詳情:

在這種設計合同的糾紛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設計任務是否完成。

承包人認為其設計已經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且對方未提出異議,而發包人則認為承包人設計的圖紙並未被自己認可,因此不能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

2、設計任務完成的界定:

爭議應當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慣例來處理,若發包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修改意見,應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設計任務;若負責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了異議或修改意見,

而設計人未進行修改的,應認定設計人未完成設計任務。

因此,若發包人在收到圖紙後既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未使用對方的設計圖紙,那對方也算作是完成了設計任務,發包人就不能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

高樹成律師補充: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① 設計費的確定: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② 定金條款: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

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③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

④ 賠償金: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檔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