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定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含非上市國有資本部分

本報記者 王曉慧 北京報導

備受關注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方案終於出臺,

社保基金的“體態”將日漸豐盈。

11月18日訊,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現行國有股轉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其次,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央管理企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以及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除此之外,《方案》對相關的配套措施也進行了明確的部署。

(一)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二)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

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

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中央財政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印發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1〕22號)和《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等現行國有股轉(減)持政策停止執行。

同時,財政部就《方案》表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責任編輯:李明徽;主編:陳岩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