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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佔有用人單位財物不歸還,怎麼辦?

當“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成為人資業界的口頭禪時,我們想法正好相反,時代節奏的加快讓人幾乎停不下來思考,方法比方法論顯得更為緊迫!怎樣成為強有力的HR?並不複雜,

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更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因為我們經歷過、分析過、提煉過,總結過,事情已經很簡單!

有的員工離職後佔有用人單位財物不歸還,特別是職工在職期間的工作成果視為己有、離職帶走,拒絕交接。HR怎麼應對?

一般來說,對於離職員工以各種理由佔有單位的財產,

屬於非法佔有行為,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必要,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法院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首先在工作交接內容上應有約定,沒有雙方約定則很難要求職工履行所謂的後合同義務。

2、假設在約定上不存在爭議,則可以認為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所佔有的用人單位的財物,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

應當主動將財物返還。

3、員工以各種理由佔有單位的財產,企業在維權上基於兩種法律關係存在兩種請求權競合,用人單位可擇一行使。

1)用人單位既可以基於勞動合同即要求勞動者履行後合同義務而要求勞動者返還,雙方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也可以基於侵權法律關係主張勞動者返還,以侵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糾紛為侵權糾紛,

用人單位可直接起訴至法院。無論何種爭議解決方式,勞動者都負有將用人單位財物返還的責任。

另外一種情況,有的是員工離職後以用人單位欠薪為由佔有用人單位財物不歸還,如公司提供其使用的車輛、筆記型電腦等貴重物品,

員工的行為有合理性嗎?

我們觀察到,員工離職經常會遇到企業留置、扣取員工財物或工資的情況,但員工留置企業的財產以對抗企業應履行勞動債務的比較少見,這類現象多發生在高管層面的職工。

因為高管因工作職責需要,往往佔用公司較多的財物(如汽車等),在離職又容易導致工資糾紛,職工在在公司付清上述費用之前,拒絕向公司返還轎車等財物。在實務中,

職工的做法正確與否有一些爭議,主要爭議焦點是職工的勞動債權對公司的財物是否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司法實踐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不能行使留置權,離職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保護自己的勞動債權,使用私力救濟方式保護勞動債權,不僅影響勞動生產和管理秩序,還將造成債權債務保護的不公平性。

而且,員工留置企業的財產不是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的標的物,不符合“同一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員工就喪失合法佔有企業財產的基礎,繼續佔有屬於非法佔有用人單位的財產。

不符合“同一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員工就喪失合法佔有企業財產的基礎,繼續佔有屬於非法佔有用人單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