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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房產證加名,房產就共同共有?還有這樣的例外!

聽說,現在“你如果愛我,

那麼就在房產證上增加上我的名字”,

已經成為了檢驗是不是真愛的標準,

因此啊,很多男同胞在老婆的要求下,

“被迫”在房產證上寫上了老婆的名字。

然鵝,

你知道嗎?

這房產證上,是婚前加名,還是婚後加名,

可是有很大的不同。

而且加了名字房產也不一定是共同共有,

且給你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本條,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結婚前,買房寫了誰的名字,就是屬於誰。如果婚前免費無償在房產上增加了對方的名字,

則視為自願贈與,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在婚後買的,就算沒有加名,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原則上也是算作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

有。

❶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了分別財產制,那麼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那房子就只屬於登記方所有,而不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了。這時候就需要房產證上加名,才能算作共同財產。

不過,樂樂提醒大家,法條中也規定了,這分別財產制,可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哦。

❶ 如果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於登記方,當然,如果另一方能證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則可以要求登記方返還自己已經支付的房款;

❷ 如果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沒有寫明雙方的分配比例,則一般按照一人一半來算;

❸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並且寫明瞭雙方的分配比例,那麼則按照約定的比例來進行分割,如果約定了房屋屬於誰,則房屋的所有權人需要支付另一個人當初的購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的錢。

看來啊,這房產證加名這件事,

還真的是大有名堂呢,

等大家結婚買房時,

對這個問題傻傻分不清的時候,

歡迎回過頭來再複習本文一遍!

畢竟,

溫故而知新哦!

【法條連結】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是沒有寫明雙方的分配比例,則一般按照一人一半來算;

❸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並且寫明瞭雙方的分配比例,那麼則按照約定的比例來進行分割,如果約定了房屋屬於誰,則房屋的所有權人需要支付另一個人當初的購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的錢。

看來啊,這房產證加名這件事,

還真的是大有名堂呢,

等大家結婚買房時,

對這個問題傻傻分不清的時候,

歡迎回過頭來再複習本文一遍!

畢竟,

溫故而知新哦!

【法條連結】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