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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妻殺人案”男子被判無期 復仇悲劇真的不可避免?

近日,一起“復仇”案件,引起了公眾的關注。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淶源縣南屯鎮張家莊村,畢志新走進了他從小就認識的同村人冀鵬的家,用手中的鐮刀殺死了對方。畢志新之所以殺人,

是因為他認為冀鵬先後三次強☆禁☆姦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尋求法律幫助的過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順。最終,他選擇了“復仇”。

2017年,本案終審定讞,儘管畢志新和家人屢次上訴,認為被殺的冀鵬有錯在先,但各級法院始終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只不過在終審中,將民事賠償的金額從先前的16萬元降到了2萬元。

畢志新的妻子不接受終審判決,她認為判得太重,將會繼續申訴。而對此感到“不服”的,也不僅是畢志新的家人,案件詳情曝光後,網上出現了不少“同情”畢志新的聲音。這些聲音認為,冀鵬強☆禁☆姦畢志新妻子在先,畢志新一家又一直沒能得到司法救濟,因此,他的復仇行為可以理解,法律應該輕判。

這種“支持復仇”的樸素是非觀念,

確實有著不小的群眾基礎。然而遺憾的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這種觀念並不能、也並不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法律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以秩序止干戈,用規則平爭訟。在法治不彰、民風彪悍的古代,復仇或許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種蠻荒時代的規矩,無論如何都不能用在講求法治的現代社會之中。

在這個層面上,我們並沒有指責法院判決的理由。事實上,法院的判決,已經最大程度地實現了法理與人情的平衡。首先,法院並沒有對這起殺人案件判處死刑,為畢志新留出了生存和減刑的餘地,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其次,河北高院在終審中將民事賠償金大幅降低,降到了2萬元,說明法院也認識到了被害者冀鵬在此事之中的過錯;最後,

法院之所以沒有對畢志新做出更輕的判決,是因為無論畢志新心中有多少憤懣,多少委屈,都應該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決,無論如何,這種違背法治原則的復仇行為,都不應該得到鼓勵與縱容。

一些媒體曾經將這起案件稱為“辱妻殺人案”。因此,人們很容易將這起案件和之前影響甚大的“辱母殺人案”聯繫到一起,並以此為據,認為畢志新也應比照於歡,

得到從輕判決。但事實上,兩起案件的具體情節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在於歡刺死討債者時,於歡本人和他的母親都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其人身安全正在面對威脅;而畢志新在殺害冀鵬時,冀鵬並未對畢志新或其家人進行任何侵害,畢志新本人或他的家人也沒有遭遇任何威脅。事實上,法院最終之所以將於歡的刑期減至五年,是因為於歡在殺人時確實受到了威脅。支持防衛,但不支持復仇,也是我國法律一直以來奉行的基本原則。

然而,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固然沒錯,但這起悲劇難道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嗎?各級司法、執法機關,在這起案件中就真的沒有需要反思和進步的地方嗎?恐怕也不然。法律當然不該縱容這種復仇,但是,健全的法治卻可以防患於未然,提前避免這種復仇的發生。

事實上,悲劇的種子,早在復仇發生之前就已經種下。2014年,畢志新和他的妻子在尋求村中調解失敗之後,走上了向司法機關控訴冀鵬涉嫌強☆禁☆姦的道路。然而,他們的控訴之路走得十分不順利,幾次控訴,都被當地司法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作為強☆禁☆姦案受害者,畢志新妻子的說法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其間,冀鵬甚至放出過“你愛哪兒告哪兒告,老子有的是人”這樣的狠話。而最終讓畢志新選擇復仇的導火索,則是在他們夫妻二人前往北京“討說法”之後,竟然反而被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拘留了10天,這讓他們無法接受。

試想,如果當地司法機關能夠早一些對這起糾紛給予充分的關注,更加重視強☆禁☆姦案中受害女性的陳述,如果當地執法部門能夠更加理性平和地調解糾紛,不動輒拿出拘留手段對付想“討說法”的當事人,事情是否就能避免走到這一步?在這些問題上,當地有關部門確實有待進步。

今天,我們審視此案,一方面,我們應當明白,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復仇從來都不是一個可選項,另一方面,我們也該從中看到教訓,吸取教訓,讓我國的法治進程繼續進步,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

支持防衛,但不支持復仇,也是我國法律一直以來奉行的基本原則。

然而,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固然沒錯,但這起悲劇難道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嗎?各級司法、執法機關,在這起案件中就真的沒有需要反思和進步的地方嗎?恐怕也不然。法律當然不該縱容這種復仇,但是,健全的法治卻可以防患於未然,提前避免這種復仇的發生。

事實上,悲劇的種子,早在復仇發生之前就已經種下。2014年,畢志新和他的妻子在尋求村中調解失敗之後,走上了向司法機關控訴冀鵬涉嫌強☆禁☆姦的道路。然而,他們的控訴之路走得十分不順利,幾次控訴,都被當地司法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作為強☆禁☆姦案受害者,畢志新妻子的說法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其間,冀鵬甚至放出過“你愛哪兒告哪兒告,老子有的是人”這樣的狠話。而最終讓畢志新選擇復仇的導火索,則是在他們夫妻二人前往北京“討說法”之後,竟然反而被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拘留了10天,這讓他們無法接受。

試想,如果當地司法機關能夠早一些對這起糾紛給予充分的關注,更加重視強☆禁☆姦案中受害女性的陳述,如果當地執法部門能夠更加理性平和地調解糾紛,不動輒拿出拘留手段對付想“討說法”的當事人,事情是否就能避免走到這一步?在這些問題上,當地有關部門確實有待進步。

今天,我們審視此案,一方面,我們應當明白,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復仇從來都不是一個可選項,另一方面,我們也該從中看到教訓,吸取教訓,讓我國的法治進程繼續進步,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