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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保護市場競爭 加強互聯網領域規制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利用軟體等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干擾、限制、影響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作了規定,增加了對於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規制。

這也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之一。

製圖/李曉軍

法制網記者 朱甯寧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以148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妨礙公平競爭的新現象、新問題相繼出現。此次修訂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後時隔24年的首修。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當前市場競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則,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便於操作,
並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夠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利於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以問題為導向,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多個方面加強和完善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這些規定將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修訂完善仿冒混淆行為規定

當前,市場上有很多產品似曾相識,不同產品的商標、字型大小或企業名稱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內容,消費者會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的產品或出自同一個生產者。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種利用不同類別的商業標識製造市場混淆的“傍名牌”“搭便車”行為作出規定,

加大了對合法經營行為的保護力度。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明確了混淆行為的概念。新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引人誤認為’作為核心的判斷標準,對於擅自使用他人的標識作出了一個限定,要求該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分析指出,此次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仔細,包括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姓名裡面增加了筆名、譯名、藝名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列舉,同時還增加了兜底性條款,讓禁止混淆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涵蓋的範圍更廣泛。

此外,新法對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作了原則要求: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更加合理界定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嚴重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狀況,對商業賄賂條款作了進一步修訂,明確了商業賄賂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目的性,突出了商業賄賂對商業活動的不良影響,即強調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商業賄賂的厘清,將有助於推動商業交易的活躍,有效規制違法行為。

新法對商業賄賂對象作了明確,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並將受賄主體明確為“(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受賄人範圍的限定,可以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體現了對市場行為審慎監管的態度,保護新出現的交易模式和市場創新。

此外,新法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這將有利於經營者規範自身行為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增加禁止“組織虛假交易”規定

鑒於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的問題較為嚴重,甚至出現了專門組織虛假交易説明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可以說,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互聯網刷單、炒信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增加一款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也就是說,今後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假榮譽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像“網路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應當說,新法的這些內容正是出於對廣大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指出,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的狀況、用戶的評價、曾獲得的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二是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一個是為自己,另一個是幫助別人。”

微調侵犯商業秘密相關條款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的基礎和前提。商業秘密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形式,越來越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與重視。特別是在我國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社會營商環境的今天,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完善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刪除了“營利性”要求,使得失敗的實驗資料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擴大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對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詐”的內容;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新增規定要求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又作出特別規定,即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新增互聯網領域專門內容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利用軟體等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干擾、限制、影響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作了規定,增加了對於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規制。這也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之一。

新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對此,楊紅燦指出,互聯網技術的特殊性導致了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從而更容易產生權利邊界不太清楚的問題。互聯網此類行為的特點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技術的特殊性導致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更容易產生權利邊界不清的問題。如何厘清合法與非法、競爭與不正當競爭,還需要在執法過程中進一步探索和分析。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對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採取審慎包容的態度,綜合考量技術進步、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作出判斷,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秩序。

“互聯網領域的競爭判斷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援,一方面要不斷提高自身監管能力;另一方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廣泛運用各方面資源,形成全社會共治的監管局面。”楊紅燦強調說。

完善執法機關監督檢查職權

針對當前反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手段不足、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執法機關多項職權,比如規定了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帳戶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新法還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拒絕接受調查的當事人規定了責任追究。

鑒於一些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物等,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很大,應當對其實施條件作出明確限定。新法規定:“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加大處罰力度完善法律責任

較高的起罰點,可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考慮到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借鑒新出臺或者新修訂法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可以罰款三百萬元。

除了混淆行為沒有規定起罰點外,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起罰點規定為五萬元,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起罰點是十萬元,虛假宣傳行為的起罰點是二十萬元。

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銜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礎性法律。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厘清了與商標法、廣告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關係,保持了法律規定的協調一致。

一是與商標法相銜接,刪除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增加相應規制條款。二是厘清了與廣告法的關係,對經營者違反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進行虛假宣傳,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三是刪除了有關公用事業單位限制競爭、行政壟斷、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規定,實現了與反壟斷法的清晰劃分。

此次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仔細,包括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姓名裡面增加了筆名、譯名、藝名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列舉,同時還增加了兜底性條款,讓禁止混淆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涵蓋的範圍更廣泛。

此外,新法對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作了原則要求: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更加合理界定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嚴重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狀況,對商業賄賂條款作了進一步修訂,明確了商業賄賂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目的性,突出了商業賄賂對商業活動的不良影響,即強調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商業賄賂的厘清,將有助於推動商業交易的活躍,有效規制違法行為。

新法對商業賄賂對象作了明確,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並將受賄主體明確為“(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受賄人範圍的限定,可以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體現了對市場行為審慎監管的態度,保護新出現的交易模式和市場創新。

此外,新法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這將有利於經營者規範自身行為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增加禁止“組織虛假交易”規定

鑒於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的問題較為嚴重,甚至出現了專門組織虛假交易説明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可以說,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互聯網刷單、炒信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增加一款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也就是說,今後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假榮譽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像“網路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應當說,新法的這些內容正是出於對廣大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指出,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的狀況、用戶的評價、曾獲得的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二是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一個是為自己,另一個是幫助別人。”

微調侵犯商業秘密相關條款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的基礎和前提。商業秘密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形式,越來越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與重視。特別是在我國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社會營商環境的今天,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完善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刪除了“營利性”要求,使得失敗的實驗資料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擴大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對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詐”的內容;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新增規定要求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又作出特別規定,即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新增互聯網領域專門內容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利用軟體等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干擾、限制、影響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作了規定,增加了對於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規制。這也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之一。

新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對此,楊紅燦指出,互聯網技術的特殊性導致了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從而更容易產生權利邊界不太清楚的問題。互聯網此類行為的特點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技術的特殊性導致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更容易產生權利邊界不清的問題。如何厘清合法與非法、競爭與不正當競爭,還需要在執法過程中進一步探索和分析。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對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採取審慎包容的態度,綜合考量技術進步、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作出判斷,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秩序。

“互聯網領域的競爭判斷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援,一方面要不斷提高自身監管能力;另一方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廣泛運用各方面資源,形成全社會共治的監管局面。”楊紅燦強調說。

完善執法機關監督檢查職權

針對當前反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手段不足、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執法機關多項職權,比如規定了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帳戶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新法還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拒絕接受調查的當事人規定了責任追究。

鑒於一些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物等,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很大,應當對其實施條件作出明確限定。新法規定:“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加大處罰力度完善法律責任

較高的起罰點,可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考慮到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借鑒新出臺或者新修訂法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可以罰款三百萬元。

除了混淆行為沒有規定起罰點外,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起罰點規定為五萬元,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起罰點是十萬元,虛假宣傳行為的起罰點是二十萬元。

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銜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礎性法律。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厘清了與商標法、廣告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關係,保持了法律規定的協調一致。

一是與商標法相銜接,刪除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增加相應規制條款。二是厘清了與廣告法的關係,對經營者違反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進行虛假宣傳,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三是刪除了有關公用事業單位限制競爭、行政壟斷、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規定,實現了與反壟斷法的清晰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