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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勸榮代表:民法總則制度設計應鼓勵見義勇為

本報北京3月11日電3月11日,在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游勸榮代表認為,

民法總則的制度設計應當有助於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

游勸榮認為,民法總則草案第187條對“見義勇為”問題作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總體上對保護見義勇為行為、鼓勵見義勇為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就制度設計而言,還不夠完善,沒有從制度上真正消除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後顧之憂。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游勸榮說,正是這樣一個看似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糾偏的規定,實際上容易消解該條關於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的意義,甚至讓這一規定實際上落空。眾所周知,所謂自願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通常有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有一定的風險和危險;三是具有利他性;四是結果的雙重性。

特別是作為一種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行為,要求一般民眾瞬間對相關利害(比如是否會造成受助人損害以及損害是否重大等)作出判斷,過於勉為其難,明顯不合理。

游勸榮建議把施救人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條件作更加嚴格的設定,其主觀上宜規定為“惡意”,

即只有救助人出於“惡意”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救助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並應當同時規定救助人不存在“惡意”,不應由救助人承擔舉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消除人們的後顧之憂,鼓勵人們實施救助行為,也才能在全社會弘揚見義勇為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