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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游勸榮代表:聚焦主業,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鄭濤 長沙報導

改革是這個時代的最強音。

過去的一年,湖南省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司法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等工作,每一次改變、每一步邁進,都飽含著“將改革進行到底”的決心與勇氣。那麼“為什麼改”“怎麼改”“如何改到位”?

日前,記者專訪了湖南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省檢察院檢察長游勸榮。

問: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預防機構、職能劃轉和人員轉隸監察委之後,

是否還有反腐敗職能?

答: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機構、職能劃轉和人員轉隸之後,檢察工作仍然是党領導下反腐敗執法辦案的重要環節。

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調查之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負責作出刑事立案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採取包括逮捕在內的強制措施,進行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和刑罰的執行依法進行監督。

因此,檢察機關依然是党領導下執行反腐敗執法辦案任務的重要機關,檢察工作仍然是反腐敗執法辦案的重要環節。在送別轉隸到監察委員會的同志們的時候,我們說過這樣一句話:在反腐敗的偉大鬥爭中,我們在下一個崗位上與你們並肩作戰。

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擔當,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和紀委的協調下,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

以依法辦案的實際行動和優質、高效的執法辦案效果,表達對監察體制改革的支持,為奪取反腐敗鬥爭的壓倒性勝利貢獻檢察力量。

問:按照司法責任制,檢察官根據授權對承辦案件獨立負責,責任大了,權力也大了。司法體制改革後如何監督檢察官行使檢察權?

答:這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實行員額制改革和司法責任制之後,

對於檢察官的監督不是減少了,而是加強了,是以一種更理性、規範的方式加強監督。

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實行檢察官司法辦案責任制,檢察官根據授權對承辦的案件獨立負責,依法行使職權,並對案件終身負責。2017年,湖南省檢察院出臺了《關於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監督的規定(試行)》,對監督檢察官依法辦案作出了詳細規定,目的就是努力做到對檢察官既充分授權,

又切實加強監督,用制度管人、管案,把檢察官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權在法治軌道上規範運轉。

檢察機關為各層級、各個崗位的檢察官制定了權力清單,包括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照權力清單,員額檢察官都清楚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檢察機關實行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對檢察官辦理的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提供諮詢意見,進行指導。更為重要的是檢察官的辦案活動必須執行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上級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並接受其監督。此外,檢察官及其辦案活動還須接受來自紀檢監察系統的監督。

問: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檢察機關怎麼處理好與地方的關係?

答:在人財物省級統管後,地方檢察院依然是當地黨委領導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在當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服務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是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改革舉措,也是本輪司法改革重要任務。人財物省級統管不等於垂直管理,而是在省級平臺上統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所以,在人財物省級統管後,地方檢察院依然在當地黨委領導下,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

在人財物省級統管之後,各級檢察機關更要進一步增強党的領導意識,自覺接受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開展司法辦案活動,完成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的使命。

問:今後的工作中,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正確行使檢察權,就是要更加聚焦法律監督的主責主業,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責任。

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就是要依法對刑事偵查,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刑罰執行等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以確保憲法和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比如偵查機關的立案,該立不立的,不該立的立了,檢察機關要去糾正它;審判機關的判決和裁定,正確的檢察機關就支援,錯了的檢察機關可以抗訴;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改正,直至提起公益行政訴訟;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又沒有原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代表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老百姓提起公益訴訟,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進行指導。更為重要的是檢察官的辦案活動必須執行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上級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並接受其監督。此外,檢察官及其辦案活動還須接受來自紀檢監察系統的監督。

問: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檢察機關怎麼處理好與地方的關係?

答:在人財物省級統管後,地方檢察院依然是當地黨委領導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在當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服務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級統一管理,是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改革舉措,也是本輪司法改革重要任務。人財物省級統管不等於垂直管理,而是在省級平臺上統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所以,在人財物省級統管後,地方檢察院依然在當地黨委領導下,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

在人財物省級統管之後,各級檢察機關更要進一步增強党的領導意識,自覺接受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開展司法辦案活動,完成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的使命。

問:今後的工作中,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正確行使檢察權,就是要更加聚焦法律監督的主責主業,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責任。

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就是要依法對刑事偵查,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刑罰執行等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以確保憲法和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比如偵查機關的立案,該立不立的,不該立的立了,檢察機關要去糾正它;審判機關的判決和裁定,正確的檢察機關就支援,錯了的檢察機關可以抗訴;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改正,直至提起公益行政訴訟;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又沒有原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代表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老百姓提起公益訴訟,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