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到底來不來?財政部給出明確說法!
我國是否開徵遺產稅一直備受關注
我國是否出臺過關於遺產稅的相關條例?
日前,財政部給出了明確的回復:
沒!有!
日前,財政部在其網站公佈《財政部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號(財稅金融類018號)提案答覆的函》。該函回答了全國政協委員段祺華關於遺產稅法律法規修改的提案的相關問題。
財政部在回函中明確表示,“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也從未發佈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來源未知。”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物件,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有一定意義。
那麼,全國政協委員段祺華在提案中提及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到底是什麼呢?多位財稅專家透露,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介紹,國內從未出臺過有關遺產稅的相關條例,但2004年確實研究過,有些部門也做了調研,
此次財政部在給全國政協委員的答復函中還表示,遺產稅是一個歷史較長的稅種,
一些主張開徵遺產稅的學者指出,市場機制對社會分配的失靈需要通過遺產稅來調節,對遺產課以高額累進稅可以抑制資本的過分集中和食利階層人數的增加。遺產稅的開徵可以使代際財富轉移的集中度大大減弱,同時具有鼓勵世人靠自己的努力收穫財富的社會意義。另外,作為一個衍生的效果,遺產稅還間接促進了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
而反對遺產稅的主要觀點指出,遺產稅的社會負面效應主要體現在對資本的影響上:一是可能導致資本投入的減少;二是可能導致資本外流。一國的遺產稅過高,會影響投資的積極性,導致資本外流,甚至影響本國的經濟穩定。
也正是各方對遺產稅看法不一,一些國家遺產稅變化較大。
比如美國遺產稅自1797年首次開徵以來便時征時停,稅率也起起落落,各派政治力量圍繞遺產稅的角力至今餘波未平。比如,2001年美國遺產稅的個人起征點為67.5萬美元,夫婦為135萬美元,稅率是55%;而到了2011年,個人遺產稅的起征點改為500萬美元,夫婦是1000萬美元,稅率降至35%;從2013年開始,稅率升到了40%。而美國眾議院近期通過的美國稅改方案顯示,到2025年廢除遺產稅。
財政部表示,從研究情況看,遺產稅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
徵稅範圍複雜。
遺產形態多種多樣,既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也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還包括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開徵遺產稅需要全面、準確掌握居民財產資訊,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
2
征管程式複雜。
遺產稅需要對各類財產進行合理估價,需要大量專業人員從事相關估價工作,征管中極易產生爭議,爭議解決程式通常也較為複雜。
3
征管配套條件要求高。
開徵遺產稅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征管條件,如不同政府部門的緊密配合、對拒不繳稅的納稅人在法律中做出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財政部稱,從近年來遺產和贈與稅的國際發展趨勢看,徵收遺產和贈與稅在調節貧富差距的同時,可能會對一國的經濟特別是國外資本流入和國內資本流出產生一定的影響,是否徵收遺產和贈與稅已逐步成為國家、地區間稅收競爭、吸引投資的一項重要內容。部分開徵遺產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出現了取消或弱化該稅種的趨勢。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跟蹤國際上遺產稅的發展趨勢,進一步研究遺產稅有關問題。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他認為國內近期開徵遺產稅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當前國家關於幾個重大稅種的改革尚未完成。並且,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精神,稅制的重大改革應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即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稅收法律,而不再是以“條例”的形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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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的開徵可以使代際財富轉移的集中度大大減弱,同時具有鼓勵世人靠自己的努力收穫財富的社會意義。另外,作為一個衍生的效果,遺產稅還間接促進了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而反對遺產稅的主要觀點指出,遺產稅的社會負面效應主要體現在對資本的影響上:一是可能導致資本投入的減少;二是可能導致資本外流。一國的遺產稅過高,會影響投資的積極性,導致資本外流,甚至影響本國的經濟穩定。
也正是各方對遺產稅看法不一,一些國家遺產稅變化較大。
比如美國遺產稅自1797年首次開徵以來便時征時停,稅率也起起落落,各派政治力量圍繞遺產稅的角力至今餘波未平。比如,2001年美國遺產稅的個人起征點為67.5萬美元,夫婦為135萬美元,稅率是55%;而到了2011年,個人遺產稅的起征點改為500萬美元,夫婦是1000萬美元,稅率降至35%;從2013年開始,稅率升到了40%。而美國眾議院近期通過的美國稅改方案顯示,到2025年廢除遺產稅。
財政部表示,從研究情況看,遺產稅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
徵稅範圍複雜。
遺產形態多種多樣,既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也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還包括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開徵遺產稅需要全面、準確掌握居民財產資訊,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
2
征管程式複雜。
遺產稅需要對各類財產進行合理估價,需要大量專業人員從事相關估價工作,征管中極易產生爭議,爭議解決程式通常也較為複雜。
3
征管配套條件要求高。
開徵遺產稅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征管條件,如不同政府部門的緊密配合、對拒不繳稅的納稅人在法律中做出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財政部稱,從近年來遺產和贈與稅的國際發展趨勢看,徵收遺產和贈與稅在調節貧富差距的同時,可能會對一國的經濟特別是國外資本流入和國內資本流出產生一定的影響,是否徵收遺產和贈與稅已逐步成為國家、地區間稅收競爭、吸引投資的一項重要內容。部分開徵遺產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出現了取消或弱化該稅種的趨勢。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跟蹤國際上遺產稅的發展趨勢,進一步研究遺產稅有關問題。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他認為國內近期開徵遺產稅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當前國家關於幾個重大稅種的改革尚未完成。並且,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精神,稅制的重大改革應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即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稅收法律,而不再是以“條例”的形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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