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行人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要怎麼認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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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廣西欽州一女子駕駛電動車,
如果斑馬線沒有紅綠燈,那麼這起事故與行人可以說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徑直走掉無可指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規定,電動車不得進入機動車道;按照第47條規定,吊車應當在斑馬線前停車讓行,即使沒有行人也應當提前減速。所以如果斑馬線沒有紅綠燈的話,
交通法規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如果斑馬線有紅綠燈,因行人闖紅燈造成的交通事故應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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