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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兩次施援讓員工獲1.5萬補償

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又遭勞務派譴公司兩次解除勞動合同,

祝貝馨維權時只有一個要求:重回用工單位原崗位工作。但維權一年多,因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從仲裁到法院其訴求均被駁回。

無奈,她只好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為了幫她儘快從勞動糾紛中解脫出來,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兩次提供法律援助,使她近日與單位達成和解並獲得1.5萬元補償。

員工:

單位疑我生二胎

連遭兩次辭退

“我是2012年6月1日入職A學院的,一直簽有勞動合同。可是,到了2013年7月1日,卻讓我跟玫家勞務派譴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麼一來,用人單位變成了用工企業,我也成了一名勞務派譴工。”30多歲的祝貝馨說,雖然勞動合同主體和身份變了,但她的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沒有變化,因此,她沒在意。

2016年4月中旬,祝貝馨將其取避孕環的醫療費交A學院報銷。4月30日早晨剛上班,A學院通知她所在崗位取消,

從即日起被退回到派譴公司。當日下午,玫家勞務派譴公司向她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祝貝馨,因A學院運營方式發生改變,你所在的工勤崗位撤銷。經與用工單位協商,我公司決定於2016年4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祝貝馨說:“我所在的工勤崗位主要負責打掃辦公樓的衛生、收發報紙,此崗根本沒有撤銷。他們看到我取出避孕環,懷疑我要生二胎,所以才把我辭退的。

”隨後,她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A學院不允許女職工生孩子”。

2016年5月12日,玫家勞務派譴公司通知祝貝馨要重新給她安排工作。她拿到《重新派遣通知書》一看,原來是將她派到一家幼稚園做保育員助理,並要求她第二天就去報到。

“這工作倒是不錯,原來的薪資標準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也都不變,可這家單位在南五環外,我住在昌平,去一趟單程就要3個多小時。另外,我的孩子上小學需要每天接送,

這麼遠根本沒法上班啊。”祝貝馨認為,公司並非真想給她安排工作,只是給她找個離家非常遠的單位,讓她主動提出辭職。

公司派張主任、吳律師跟她談話,讓她要麼在《重新派遣通知書》上簽字去報到,要麼拿8000元補償款解除勞動合同。祝貝馨未簽字,說要回家考慮。

此後,公司兩次打電話,祝貝馨均表示拒絕到幼稚園工作。於是,公司再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祝貝馨,

鑒於你的被派遣單位A學院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你原來工作崗位無法繼續履行,你於2016年4月30日被退回公司,後公司與你協商重新派遣事宜,並且公司明確告知你重新派遣的條件與原勞動合同不變,但因你不同意,致使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經公司研究決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祝貝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

員工主張未被採信

請求事項被駁

仲裁庭審時,張主任及兩位律師作為玫家勞務派譴公司的代理人出庭。祝貝馨雖有老公助陣,但辯論開始後,她明顯感到吃力。

對於她的請求事項,公司認為:“我方是合法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她的用工單位是A學院,該學院屬於事業單位,因機構調整將她原來所從事的收發報紙的工勤崗位統一承包給其他物業公司。因該崗位客觀上已不存在,A學院給我公司發了退工函。我公司重新為她安排崗位,並明確告知工資福利待遇都不變,也告知她若有希望從事的崗位可以主動提出來。但她拒絕到新崗位工作,經當面談話、電話等多種方式溝通,其均予拒絕。我方依法徵詢工會意見後,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關係,系合法解除,所以,我們不同意她的仲裁請求。”

說著,公司提交勞動合同、退工函、A學院將工勤等崗位外包給物業公司的《協議書》、《重新派遣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徵詢工會意見函》及《工會回函》、談話錄音等幾十頁證據材料。

此時 ,祝貝馨只是一個勁兒的強調:“我的工作是打掃辦公樓的衛生、收發報紙,前些天我問過以前的同事,他們說這個崗位不但存在,而且也沒包給外人,只是由其他人來幹。我工作期間一直表現良好,2015年還被評為優秀員工,他們因為我取出避孕環,就懷疑我要生二胎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所以我要求繼續回原崗位工作。”

不久,仲裁委裁決:駁回祝貝馨的申請請求。

工會:

員工符合受援條件

指派人員幫其維權

“公司那邊有兩個律師,再加上做了多年人力資源工作的張主任,仲裁庭上我和老公哪兒說得過他們呀,官司不輸才怪呢!”祝貝馨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提起訴訟後就想找律師代理。聽說工會可以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她就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提交了申請。經審查,她是農村戶籍,符合受援條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員魯晶晶、李穎為她代理此案。

兩位法援人員約祝貝馨當面談話瞭解案情。聽了她的介紹後,開始逐頁認真研究證據材料。

看到《重新派遣通知書》時,魯晶晶皺起眉頭,上面內容顯示:祝貝馨,你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你被派往A學院從事工勤崗位工作。同時,勞動合同第6條、第15條約定,在派遣期限內,當用工單位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崗位不存在的,用工單位可將你退回我公司,由我公司再次為你安排工作。現因A學院運營方式發生改變,你所從事的原崗位撤銷,2016年4月30日你被用工單位正式退回我公司。現在我公司決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將你派譴到××幼稚園擔任保育員助理工作,原工資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均不變。請你於5月13日8:30到用工單位報到。

一旁的李穎說道:“公司針對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一事,曾向公司工會發出《徵詢意見函》,其內容是:公司派往A學院的工勤崗位員工祝貝馨於2013年7月1日入職,簽訂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因用工單位改制,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其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故公司決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徵詢工會意見,望兩日內回饋書面意見。第二天工會回復:來函已收悉。鑒於你們人力資源部系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手續,我會同意公司的解除意見,但應依法核算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天即5月16日,公司再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兩人認為,從祝貝馨的敘述和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來看,她在2016年4月30日被A學院退回當日就遭玫家勞務派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很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在她到相關部門多次投訴的情況下,公司收回解除決定,將她重新派遣到南五環外的幼稚園工作,因路途太遠沒法上班,在她拒絕到崗的情況下,公司將違法解除合法化。由此來看,仲裁裁決不無道理,祝貝馨到法院起訴仍可能不予支持。

魯晶晶和李穎將顧慮告訴祝貝馨,建議她將“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改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她非常堅定:“不,我就要求繼續回原崗位工作。”

結局:

雙方達成和解

員工獲1.5萬元補償

法院庭審時,玫家勞務派譴公司的兩位律師、張主任振振有詞,並增加了一份新的派遣通知書作為證據。

魯晶晶和李穎毫不示弱:“從兩次《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重新派遣通知書》、退工函、《協議書》的順序,可以推斷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本原因並非用工單位崗位撤銷導致的履行不能,因此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所以公司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魯晶晶說:“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公司有權根據情況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但也明確是‘合理’調整。公司將祝貝馨重新派遣到離其居住地七八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她無法認可這是對其工作地點的合理調整。公司承諾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但卻回避了因上班距離增大而產生的成本,用表面承諾的待遇不變掩蓋掉了事實上的待遇降低,因此也不能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5條的規定,故公司的解除行為不能成立合法解除,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李穎接著說道:“公司先後出具了對同一單位的兩份派遣通知書,前後對比可以發現,主要增加了新派遣單位位址、更改了報到時間。公司在祝貝馨明確告知不會去新單位報到後,又製作了新的推遲報到時間卻未變更工作單位的派遣單,且在核實過該員工的收件地址後,仍然填錯地址導致她並未收到該派遣單,雙方也沒有再聯繫上,使祝貝馨對第二份派遣單完全不知情。另外,公司舉證稱第二次解除勞動合同前曾向工會徵詢意見,但從函件上可以看到公司工會主席為張主任,公司提交的談話記錄顯示,之前與祝貝馨面談、電話溝通解除勞動關係時這位工會主席一直都在參與,我們認為該工會主席未能依據《工會法》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間接幫助公司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違法解除的實質。”

兩位工會法援人員又說道:“公司在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違法行為很多,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據我們瞭解,她原來的崗位並未外包,我們申請法庭予以調查。”

法院調查發現,祝貝馨原來的崗位雖然沒有外包,但已安排了A學院在編職工工作。經法院釋明,如果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否變更訴求,祝貝馨表示不變更,要求繼續到A學院上班。法院認為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遂判決:駁回祝貝馨訴求。

拿到判決書後,祝貝馨的心情很沉重:後悔沒聽法援人員的建議。無奈,她只好又去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李穎和魯晶晶則再次為她提供法律援助。

維權一年多來,祝貝馨心情很不好。為了幫她儘快從這起勞動糾紛中解脫出來,經李穎和魯晶晶從中溝通,祝貝馨與玫家勞務派譴公司近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她拿到了1.5萬元補償金。

□本報記者 王香闌

為此,祝貝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

員工主張未被採信

請求事項被駁

仲裁庭審時,張主任及兩位律師作為玫家勞務派譴公司的代理人出庭。祝貝馨雖有老公助陣,但辯論開始後,她明顯感到吃力。

對於她的請求事項,公司認為:“我方是合法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她的用工單位是A學院,該學院屬於事業單位,因機構調整將她原來所從事的收發報紙的工勤崗位統一承包給其他物業公司。因該崗位客觀上已不存在,A學院給我公司發了退工函。我公司重新為她安排崗位,並明確告知工資福利待遇都不變,也告知她若有希望從事的崗位可以主動提出來。但她拒絕到新崗位工作,經當面談話、電話等多種方式溝通,其均予拒絕。我方依法徵詢工會意見後,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關係,系合法解除,所以,我們不同意她的仲裁請求。”

說著,公司提交勞動合同、退工函、A學院將工勤等崗位外包給物業公司的《協議書》、《重新派遣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徵詢工會意見函》及《工會回函》、談話錄音等幾十頁證據材料。

此時 ,祝貝馨只是一個勁兒的強調:“我的工作是打掃辦公樓的衛生、收發報紙,前些天我問過以前的同事,他們說這個崗位不但存在,而且也沒包給外人,只是由其他人來幹。我工作期間一直表現良好,2015年還被評為優秀員工,他們因為我取出避孕環,就懷疑我要生二胎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所以我要求繼續回原崗位工作。”

不久,仲裁委裁決:駁回祝貝馨的申請請求。

工會:

員工符合受援條件

指派人員幫其維權

“公司那邊有兩個律師,再加上做了多年人力資源工作的張主任,仲裁庭上我和老公哪兒說得過他們呀,官司不輸才怪呢!”祝貝馨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提起訴訟後就想找律師代理。聽說工會可以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她就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提交了申請。經審查,她是農村戶籍,符合受援條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員魯晶晶、李穎為她代理此案。

兩位法援人員約祝貝馨當面談話瞭解案情。聽了她的介紹後,開始逐頁認真研究證據材料。

看到《重新派遣通知書》時,魯晶晶皺起眉頭,上面內容顯示:祝貝馨,你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你被派往A學院從事工勤崗位工作。同時,勞動合同第6條、第15條約定,在派遣期限內,當用工單位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崗位不存在的,用工單位可將你退回我公司,由我公司再次為你安排工作。現因A學院運營方式發生改變,你所從事的原崗位撤銷,2016年4月30日你被用工單位正式退回我公司。現在我公司決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將你派譴到××幼稚園擔任保育員助理工作,原工資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均不變。請你於5月13日8:30到用工單位報到。

一旁的李穎說道:“公司針對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一事,曾向公司工會發出《徵詢意見函》,其內容是:公司派往A學院的工勤崗位員工祝貝馨於2013年7月1日入職,簽訂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因用工單位改制,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其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故公司決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徵詢工會意見,望兩日內回饋書面意見。第二天工會回復:來函已收悉。鑒於你們人力資源部系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手續,我會同意公司的解除意見,但應依法核算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天即5月16日,公司再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兩人認為,從祝貝馨的敘述和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來看,她在2016年4月30日被A學院退回當日就遭玫家勞務派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很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在她到相關部門多次投訴的情況下,公司收回解除決定,將她重新派遣到南五環外的幼稚園工作,因路途太遠沒法上班,在她拒絕到崗的情況下,公司將違法解除合法化。由此來看,仲裁裁決不無道理,祝貝馨到法院起訴仍可能不予支持。

魯晶晶和李穎將顧慮告訴祝貝馨,建議她將“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改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她非常堅定:“不,我就要求繼續回原崗位工作。”

結局:

雙方達成和解

員工獲1.5萬元補償

法院庭審時,玫家勞務派譴公司的兩位律師、張主任振振有詞,並增加了一份新的派遣通知書作為證據。

魯晶晶和李穎毫不示弱:“從兩次《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重新派遣通知書》、退工函、《協議書》的順序,可以推斷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本原因並非用工單位崗位撤銷導致的履行不能,因此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所以公司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魯晶晶說:“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公司有權根據情況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但也明確是‘合理’調整。公司將祝貝馨重新派遣到離其居住地七八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她無法認可這是對其工作地點的合理調整。公司承諾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但卻回避了因上班距離增大而產生的成本,用表面承諾的待遇不變掩蓋掉了事實上的待遇降低,因此也不能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5條的規定,故公司的解除行為不能成立合法解除,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李穎接著說道:“公司先後出具了對同一單位的兩份派遣通知書,前後對比可以發現,主要增加了新派遣單位位址、更改了報到時間。公司在祝貝馨明確告知不會去新單位報到後,又製作了新的推遲報到時間卻未變更工作單位的派遣單,且在核實過該員工的收件地址後,仍然填錯地址導致她並未收到該派遣單,雙方也沒有再聯繫上,使祝貝馨對第二份派遣單完全不知情。另外,公司舉證稱第二次解除勞動合同前曾向工會徵詢意見,但從函件上可以看到公司工會主席為張主任,公司提交的談話記錄顯示,之前與祝貝馨面談、電話溝通解除勞動關係時這位工會主席一直都在參與,我們認為該工會主席未能依據《工會法》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間接幫助公司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違法解除的實質。”

兩位工會法援人員又說道:“公司在與祝貝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違法行為很多,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據我們瞭解,她原來的崗位並未外包,我們申請法庭予以調查。”

法院調查發現,祝貝馨原來的崗位雖然沒有外包,但已安排了A學院在編職工工作。經法院釋明,如果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否變更訴求,祝貝馨表示不變更,要求繼續到A學院上班。法院認為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遂判決:駁回祝貝馨訴求。

拿到判決書後,祝貝馨的心情很沉重:後悔沒聽法援人員的建議。無奈,她只好又去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李穎和魯晶晶則再次為她提供法律援助。

維權一年多來,祝貝馨心情很不好。為了幫她儘快從這起勞動糾紛中解脫出來,經李穎和魯晶晶從中溝通,祝貝馨與玫家勞務派譴公司近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她拿到了1.5萬元補償金。

□本報記者 王香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