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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打破剛兌高淨值投資者炸了鍋 公平性被質疑

最近一周,打破剛性兌付引發了資管產品個人投資者的熱議。

11月17日,央行等起草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資管新規)中,明確提出金融機構必須打破剛性兌付,並且提出了懲處措施。

信託業包括其他金融產品要打破“剛兌”早已不是新鮮事。在信託領域,信託產品出現違約後,由發行產品的信託機構隱性承擔剛性兌付的責任已多年。

有部分信託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監管層提出打破剛兌,

是站在了賣方的立場。從個人投資者角度而言,如果要打破剛兌必須要有前提、有條件地進行。

而業界打破“剛兌”的呼聲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愈發強烈。“這既是信託業回歸本源的基本需求,也是市場逐漸成熟的內在要求,其對監管者、經營者、投資者以及項目方等多方都有益處,並已逐步被業內達成共識。”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新聞發言人兼發展研究部總經理矯德峰對經濟觀察報表示。

公平性成博弈點

11月17日,央行等五部委在指導意見裡明確提出,金融機構存在的四類剛性兌付行為和兩大類懲處的措施。

指導意見指出,信託機構等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

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此外,央行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指導意見一出,尤其打破剛性兌付一則在高淨值客戶群體間炸開了鍋。

打破“剛兌”後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的保護,如何能夠被公平的對待是他們普遍擔心的問題。“打破‘剛兌’應該配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監管機構對待產品管理人沒有盡責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行人造假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保證投資人、管理人、發行人三方公平。”上述信託產品投資者對經濟觀察報稱。

一位從事投資、私募案件訴訟的律師也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首先,

對於之前在路演中等場合存在過度宣傳、承諾剛性兌付的部分資管產品是不能打破剛性兌付,因為之前我國的法制不完整,不完全,打破剛性兌付實際上是對投資人的不負責;其次,資管新規下,對於打破剛性兌付應實施新老劃斷,可以合理打破,但機構在路演的時候一定要控制嚴格,絕對不能有誇大的部分,加大合規性的宣傳。此外,對於協力廠商管理人加大責任和加強處罰力度。”

新規之前,監管機構對信託業是否必須剛性兌付並無明確要求。為何信託業產品出現違約後,信託機構會會默許進行剛性兌付呢?

信託專家陳赤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首先,就投資者而論,現有的部分投資者在投資資管產品時,還不太具備承擔風險的意願或能力;其次,目前信託產品主要投向屬於非標準化的債權類資產,這種產品的風險披露透明度不高,風險的顯現也可能比較滯後;除此之外,來自于發行資管產品的金融機構,如果產品發生風險後,金融機構沒有進行剛性對兌,聲譽會受到嚴重損壞,投資者日後就有可能不再認購該機構的產品,從而使其經營活動難以為繼,因此許多金融機構投鼠忌器,不願下定決心由投資者按照合同約定自擔風險。”“監管層對打破剛性兌付意志堅定,而淨值化、打破剛兌是未來資管產品,特別是預期收益型產品進一步轉型發展的方向。”普益標準研究員陳新春對經濟觀察報稱。

共同推進市場化

因此,伴隨著打破剛性兌付政策的逐步實施,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應更加的謹慎,而非全當為“固收”產品。對於信託機構而言,對於提升自己產品管理能力而取得投資者信任也至關重要。

矯德峰表示:“該政策出臺,信託行業的壓力是不言而喻的。由於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管市場監管標準不一,信託產品在市場中存在著階段性的競爭劣勢。一方面,信託本身獨立政策構建尚需過程,導致的制度優越性體現不足,另一方面,大資管時代的到來,資管氾濫導致信託牌照紅利被瓜分殆盡。因此如一蹴而就地打破剛性兌付,短期內對於信託公司客戶結構、規模增長、盈利水準都會有不同程度壓力,長期而言,對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當然,央行也並未單方面打破“剛兌”。《指導意見》裡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

除此之外,《指導意見》指出資管新規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但陳赤對經濟觀察報坦言:“即使進行了淨值化管理,但是如果資管產品存續過程中不具備流動性,投資者眼睜睜的產品可能虧下去也束手無策,仍然要在一年到期或者是兩年到期後才能通過產品分配得以退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願也會減弱。缺乏流動性的話,就是缺乏分擔風險分擔的機制。指導意見也沒解決這個問題。”

因此,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在新資管新規實施後,也面臨轉型壓力。“按照指導意見,第一,鼓勵資管機構儘快轉型,鼓勵信託公司更多地投資標準化產品。第二,通過建立統一的規範化、高效率的產品流通平臺,來增強資管產品的流動性,可以做到市場分擔風險。不同的投資者往往會對風險的看法發生分歧,跟股票一樣,有人買,有人賣,從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得以分散和分擔。”陳赤稱。

作為打破“剛兌”的參與主體,信託機構受到影響也非常大。矯德峰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第一,設置過渡反應期。資管新規的下發本身並不是要抑制信託市場,而是希望信託成功轉型,建議監管部門給予信託公司充分反應期,適應此次資管新規給信託行業帶來的衝擊;第二,更應重本質監管。信託是因信任而委託,也是昆侖信託一直堅守的承諾。前面說過,市場有公平競爭精神,但也有契約精神。無論從維護行業穩定和發展的角度,還是信託公司自身品牌建設需要,都有眼前和長遠利益取捨問題。建議監管部門不宜簡單看表面現象來認定剛兌並處罰信託公司;第三,完善相關配套辦法。例如,完善投資者教育機制,使其具有成熟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意識,讓投資者成為真正可以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主體。再如,進行資管產品風險分類,按照資管產品不同的風險屬性和業務實質,區別制定監管細則等等。”

儘管如此,陳新春認為,作為以預期收益型產品為特色的信託而言,徹底打破剛性兌付較為困難。這種困難不僅體現在投資者認知上,也體現在信託機構系統建設和估值方式上。就細則而言,針對預期收益型產品有強烈需求的這部分投資者,如何創設產品形態以符合監管要求需進一步明確;對於淨值型產品的估值方式,需有細則進一步認定;為做好轉型,相關‘偽淨值’產品的判斷和價值也需要細則進行完善和補充。

此外,對於協力廠商管理人加大責任和加強處罰力度。”

新規之前,監管機構對信託業是否必須剛性兌付並無明確要求。為何信託業產品出現違約後,信託機構會會默許進行剛性兌付呢?

信託專家陳赤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首先,就投資者而論,現有的部分投資者在投資資管產品時,還不太具備承擔風險的意願或能力;其次,目前信託產品主要投向屬於非標準化的債權類資產,這種產品的風險披露透明度不高,風險的顯現也可能比較滯後;除此之外,來自于發行資管產品的金融機構,如果產品發生風險後,金融機構沒有進行剛性對兌,聲譽會受到嚴重損壞,投資者日後就有可能不再認購該機構的產品,從而使其經營活動難以為繼,因此許多金融機構投鼠忌器,不願下定決心由投資者按照合同約定自擔風險。”“監管層對打破剛性兌付意志堅定,而淨值化、打破剛兌是未來資管產品,特別是預期收益型產品進一步轉型發展的方向。”普益標準研究員陳新春對經濟觀察報稱。

共同推進市場化

因此,伴隨著打破剛性兌付政策的逐步實施,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應更加的謹慎,而非全當為“固收”產品。對於信託機構而言,對於提升自己產品管理能力而取得投資者信任也至關重要。

矯德峰表示:“該政策出臺,信託行業的壓力是不言而喻的。由於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管市場監管標準不一,信託產品在市場中存在著階段性的競爭劣勢。一方面,信託本身獨立政策構建尚需過程,導致的制度優越性體現不足,另一方面,大資管時代的到來,資管氾濫導致信託牌照紅利被瓜分殆盡。因此如一蹴而就地打破剛性兌付,短期內對於信託公司客戶結構、規模增長、盈利水準都會有不同程度壓力,長期而言,對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當然,央行也並未單方面打破“剛兌”。《指導意見》裡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

除此之外,《指導意見》指出資管新規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但陳赤對經濟觀察報坦言:“即使進行了淨值化管理,但是如果資管產品存續過程中不具備流動性,投資者眼睜睜的產品可能虧下去也束手無策,仍然要在一年到期或者是兩年到期後才能通過產品分配得以退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願也會減弱。缺乏流動性的話,就是缺乏分擔風險分擔的機制。指導意見也沒解決這個問題。”

因此,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在新資管新規實施後,也面臨轉型壓力。“按照指導意見,第一,鼓勵資管機構儘快轉型,鼓勵信託公司更多地投資標準化產品。第二,通過建立統一的規範化、高效率的產品流通平臺,來增強資管產品的流動性,可以做到市場分擔風險。不同的投資者往往會對風險的看法發生分歧,跟股票一樣,有人買,有人賣,從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得以分散和分擔。”陳赤稱。

作為打破“剛兌”的參與主體,信託機構受到影響也非常大。矯德峰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第一,設置過渡反應期。資管新規的下發本身並不是要抑制信託市場,而是希望信託成功轉型,建議監管部門給予信託公司充分反應期,適應此次資管新規給信託行業帶來的衝擊;第二,更應重本質監管。信託是因信任而委託,也是昆侖信託一直堅守的承諾。前面說過,市場有公平競爭精神,但也有契約精神。無論從維護行業穩定和發展的角度,還是信託公司自身品牌建設需要,都有眼前和長遠利益取捨問題。建議監管部門不宜簡單看表面現象來認定剛兌並處罰信託公司;第三,完善相關配套辦法。例如,完善投資者教育機制,使其具有成熟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意識,讓投資者成為真正可以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主體。再如,進行資管產品風險分類,按照資管產品不同的風險屬性和業務實質,區別制定監管細則等等。”

儘管如此,陳新春認為,作為以預期收益型產品為特色的信託而言,徹底打破剛性兌付較為困難。這種困難不僅體現在投資者認知上,也體現在信託機構系統建設和估值方式上。就細則而言,針對預期收益型產品有強烈需求的這部分投資者,如何創設產品形態以符合監管要求需進一步明確;對於淨值型產品的估值方式,需有細則進一步認定;為做好轉型,相關‘偽淨值’產品的判斷和價值也需要細則進行完善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