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專家陳赤詳解:資管新規下 信託業打破剛兌細則待完善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 信託業要打破剛性兌付已不是新鮮事,
尤其按照之前監管規定,信託業合格投資者起投金額為100萬元人名幣,一旦發生違約,所波及金額較大。信託業一旦打破剛性兌付之後,普通投資者恐也難以承受。但資管行業包括信託行業隱性的剛性兌付也由來已久。
隱性剛兌起源
新規之前,監管機構對信託業是否必須剛性兌付並無明確要求。為何信託業產品出現違約後,投資者會默許信託機構會剛性兌付呢?
信託專家陳赤對經濟觀察網表示:“首先,就投資者而論,現有的部分投資者在投資資管產品時,還不太具備承擔風險的意願或能力。一方面,這部分投資者沒有認真去關注產品本身的風險,而總是有讓發行產品的金融機構來承擔潛在風險的想法,
從信託機構業務操作層面來講,陳赤稱,目前信託產品主要投向屬於非標準化的債權類資產,這種產品的風險披露透明度不高,風險的顯現也可能比較滯後。
除此之外,第三個原因來自于發行資管產品的金融機構,如果產品發生風險後,金融機構沒有進行剛性對兌,聲譽會受到嚴重損壞,投資者日後就有可能不再認購該機構的產品,從而使其經營活動難以為繼,
剛兌措施
此次,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晰了打破剛性兌付的認定和處罰。
指導意見指出,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
央行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陳赤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從指導意見來說,主要釆取了兩個方面的措施,力圖打破剛性兌付。看得出來,這一次監管機構確實是下了決心要打破剛性兌付。
第一,大幅度提高合格投資者的標準。通過提高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實際上也相應的提高了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
第二,要求發行資管產品金融機構不准進行各種形式的剛性兌付,如果機構違背了指導意見的規則進行了剛性兌付,就要受到處罰。這樣就改變了原來比較模糊的監管態度,明確了剛性兌付是一種違規的行為。
這些政策起到兩個作用:一來金融機構沒有任何途徑來進行剛性兌付,即使心有餘也會力不足;二來投資者在投資資管產品時,知道金融機構不可能進行剛性兌付,就必須更加認真地考察產品的風險,合理地評估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從而不斷提高自己承擔風險的意願。”
“此外,還有兩項輔助措施。一是要求對產品按照公允價值原則實行淨值化管理,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定期進行披露,取代現有僅在發行之初公佈預期收益率的作法。同時定期披露產品的其他相關資訊,比如說募集資金的情況、資金投向、杠杆水準、收益分配等。二是要求金融機構除收取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用之外,必須將資管產品的收益全部分配給投資者。原來因為資管機構為投資者承擔了剛性兌付的隱性責任,因此似乎有理由僅讓投資者享受一個固定收益,而自己享有全部剩餘收益。現在,投資者既然享受了產品的全部收益,應理應成為這個產品的風險承擔者。”陳赤稱。
剛兌細則待完善
“指導意見本身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還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陳赤對經濟觀察網表示。
陳赤稱,首先,指導意見本身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但僅從這個辦法來說,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還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一,投資非標債權的資管產品淨值如何計算?因為缺乏公允價值,缺乏市場的交易,計算產品的淨值就比較困難。指導意見沒有直接給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有待進一步研究細則。
第二個存在的問題是,即使進行了淨值化管理,但是如果資管產品存續過程中不具備流動性,投資者眼睜睜的產品可能虧下去也束手無策,仍然要在一年到期或者是兩年到期後才能通過產品分配得以退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願也會減弱。缺乏流動性的話,就是缺乏分擔風險分擔的機制。指導意見也沒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說,在指導意見的大前提下,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可能還需要有一些補充的做法。對於信託公司而言,面對新資管新規,也面臨轉型壓力。
“按照指導意見,第一,鼓勵資管機構儘快轉型,鼓勵信託公司更多地投資標準化產品——標準化的債權、標準化的權益產品,比如說股票、債券等,有利於資管產品的淨值確定。
第二,通過建立統一的規範化、高效率的產品流通平臺,來增強資管產品的流動性,可以做到市場分擔風險。不同的投資者往往會對風險的看法發生分歧,跟股票一樣,有人買,有人賣,從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得以分散和分擔。”陳赤稱。
力圖打破剛性兌付。看得出來,這一次監管機構確實是下了決心要打破剛性兌付。第一,大幅度提高合格投資者的標準。通過提高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實際上也相應的提高了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
第二,要求發行資管產品金融機構不准進行各種形式的剛性兌付,如果機構違背了指導意見的規則進行了剛性兌付,就要受到處罰。這樣就改變了原來比較模糊的監管態度,明確了剛性兌付是一種違規的行為。
這些政策起到兩個作用:一來金融機構沒有任何途徑來進行剛性兌付,即使心有餘也會力不足;二來投資者在投資資管產品時,知道金融機構不可能進行剛性兌付,就必須更加認真地考察產品的風險,合理地評估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從而不斷提高自己承擔風險的意願。”
“此外,還有兩項輔助措施。一是要求對產品按照公允價值原則實行淨值化管理,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定期進行披露,取代現有僅在發行之初公佈預期收益率的作法。同時定期披露產品的其他相關資訊,比如說募集資金的情況、資金投向、杠杆水準、收益分配等。二是要求金融機構除收取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用之外,必須將資管產品的收益全部分配給投資者。原來因為資管機構為投資者承擔了剛性兌付的隱性責任,因此似乎有理由僅讓投資者享受一個固定收益,而自己享有全部剩餘收益。現在,投資者既然享受了產品的全部收益,應理應成為這個產品的風險承擔者。”陳赤稱。
剛兌細則待完善
“指導意見本身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還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陳赤對經濟觀察網表示。
陳赤稱,首先,指導意見本身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但僅從這個辦法來說,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還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一,投資非標債權的資管產品淨值如何計算?因為缺乏公允價值,缺乏市場的交易,計算產品的淨值就比較困難。指導意見沒有直接給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有待進一步研究細則。
第二個存在的問題是,即使進行了淨值化管理,但是如果資管產品存續過程中不具備流動性,投資者眼睜睜的產品可能虧下去也束手無策,仍然要在一年到期或者是兩年到期後才能通過產品分配得以退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願也會減弱。缺乏流動性的話,就是缺乏分擔風險分擔的機制。指導意見也沒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說,在指導意見的大前提下,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可能還需要有一些補充的做法。對於信託公司而言,面對新資管新規,也面臨轉型壓力。
“按照指導意見,第一,鼓勵資管機構儘快轉型,鼓勵信託公司更多地投資標準化產品——標準化的債權、標準化的權益產品,比如說股票、債券等,有利於資管產品的淨值確定。
第二,通過建立統一的規範化、高效率的產品流通平臺,來增強資管產品的流動性,可以做到市場分擔風險。不同的投資者往往會對風險的看法發生分歧,跟股票一樣,有人買,有人賣,從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得以分散和分擔。”陳赤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