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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波說法:失信被執行人,你的工作恐怕要丟了!

案列:

小張的電動摩托車丟了,認為物業公司有責任,欠了三年的物業費不交,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決小張應當繳納拖欠的物業費,但小張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015年3月1日,小張到一家公司應聘並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公司聘用小張為汽車駕駛員,用工期限二年,月工資3500元。2016年2月,公司安排小張到外地取回訂購的進口汽車,需要坐飛機前往。可是辦公室人員訂購機票時才得知小張已為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飛機等高消費行為。小張去不了,公司只好另派他人出差。

2016年2月10日,公司向小張發出辭退信,

以小張在入職時未向公司說明本人系失信人員為由,解除了與小張的勞動合同關係。

小張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500元、賠償金7000元,合計10500元。

未如實陳述 失信失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小張已知自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對自已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在入職公司時,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司規定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以便公司進行相應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因其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原因,極大的影響了公司為其安排的工作,公司因此解除其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小張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失信于法於德 影響工作生活

近年來,失信被執行人這個法律概念逐漸為人們所瞭解,很多人因欠錢不還成了失信被執行人。那麼,到底何為失信被執行人呢?

所謂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如果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可見,人生活在世上,誠實守信是最基本的人生準則,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對法律的敬畏與尊重。一旦失信于法於德,工作生活就會處處碰壁!

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如果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可見,人生活在世上,誠實守信是最基本的人生準則,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對法律的敬畏與尊重。一旦失信于法於德,工作生活就會處處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