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性工資嗎?
【基本案情】
林某在福州A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科技公司答辯陳,公司沒有與林某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林某沒有提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
【仲裁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A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與林某續簽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但合同期滿後續簽合同,應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寬限期,故林某訴請2017年2月1日至7月7日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第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意味著不用再簽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性工資“起算點”如何確定?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係延續,但勞動關係延續並不意味著可以不用再簽勞動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作出關於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2、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性工資起算之日如何確定,
【法律建議】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用工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如何避免案例中的“啞巴吃黃連”呢?個人提出如下建議,供參考:
1、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製作續簽勞動合同徵求意向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發給勞動者並告知法律後果;
2、儘量避免合同一年一簽,亦可以採取合同期滿前協商變更更改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