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性工資嗎?

【基本案情】

林某在福州A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林某繼續在公司工作。林某在職期間的月工資為5000元。2017年7月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因經濟補償金數額產生分歧,隨後林某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性26000元。

科技公司答辯陳,公司沒有與林某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林某沒有提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

林某在公司工作,工資正常支付、社會保險也正常繳納,公司不應承擔支付未簽合同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A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與林某續簽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但合同期滿後續簽合同,應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寬限期,故林某訴請2017年2月1日至7月7日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第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意味著不用再簽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性工資“起算點”如何確定?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係延續,但勞動關係延續並不意味著可以不用再簽勞動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作出關於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但續訂勞動合同也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續訂勞動合同與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實質一樣,都是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有用工就必須有合同,未續簽的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未簽訂合同的賠償性工資。

2、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性工資起算之日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從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起算比較合適。

【法律建議】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用工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如何避免案例中的“啞巴吃黃連”呢?個人提出如下建議,供參考:

1、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製作續簽勞動合同徵求意向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發給勞動者並告知法律後果;

2、儘量避免合同一年一簽,亦可以採取合同期滿前協商變更更改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