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農藥禁限用的三項國際公約
禁止使用的農藥
出於對人類健康或環境安全的考慮,
一、鹿特丹公約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1998年在鹿特丹制定的,於2004年正式生效。
《鹿特丹公約》由30條正文和5個附件組成,適用於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以及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其核心是要求各締約方對某些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的進出口實行一套決策程式並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式。公約對“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等術語作了明確的定義。
保護人類
二、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年,國際社會共同簽署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作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POPs危害的全球統一行動。
《斯德哥爾摩公約》將一些農藥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這些農藥具有特別的物理和化學性質,一旦釋放到環境中,他們在很長一段時間(很多年)保持穩定;廣泛分佈于土壤、水和空氣等整個環境中;在包括人在內生物體脂肪組織中富集,
化學品
三、蒙特利爾議定書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議定書》)旨在減少臭氧消耗物質的生產和使用,以保護地球脆弱的臭氧層。《蒙特利爾議定書》得到了所有國家和歐盟的普遍參與,這是迄今首次實現全球參與的多邊環境協定。其要求締約方承諾減少並最終(在大多數情況下)消除生產和使用各種臭氧消耗物質。受控臭氧消耗物質可在《蒙特利爾議定書》文本(http://ozone.unep.org/)中找到。其中包括一種農藥:薰蒸劑甲基溴,列在附件E。使用甲基溴的控制方法見第2H條。
其中包括一種農藥:薰蒸劑甲基溴,列在附件E。使用甲基溴的控制方法見第2H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