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工作,任重而道遠!這些你該知道
1.什麼才算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和《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2.哪些是職業危害因素?
查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
3.安監局和衛計局到底是誰管?
《職業病防治法》和《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對安監、衛計、人力資源、工會四部門在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分工有明確說法。
4.什麼叫職業危害嚴重、較重、一般?
這個分類來源於安監總局在2012年發佈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目錄》(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目錄按照該行業分類對職業危害的程度進行了劃分,值得一提的是,檔要求,在實際運用中實際情況與分類目錄有明顯區別的,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做出綜合判斷。
5.評價、檢測的週期是幾年?
職業危害嚴重的單位3年一次現狀評價,其他單位無須做;檢測週期為1年。
6.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該怎麼配備?
職業危害嚴重的單位、其他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7.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有哪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詳細又規範,
8.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該怎麼做?
繼續拿來主義,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連示例都給附上了,直接用吧!
9.什麼樣的人要接受職業健康體檢、週期是多長?
凡是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都需要接受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分為崗前、在崗和離崗前檢查。
10.每年都要申報嗎?
初次申報大家都知道,那麼以後還要申報嗎?《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辦法》第八條對四種情況要進行變更申報。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項“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前文提到,每年要委託協力廠商進行一次檢測,也就是說只要檢測資料發生變化,是都要進行變更申報的。
11.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怎麼做?
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主要針對三類人。一是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二是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上崗前、變更工藝設備材料和在崗期間的;三是特殊崗位人員,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得崗位的勞動者,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不管是哪類培訓,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情況都要保存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對培訓的具體學時、培訓內容、週期形式都有明確要求。
12.關於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新規定
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進行了修改。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號),根據上述檔規定,“自2016年7月2日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律停止受理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的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變相審批。”當前,總局正在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相信很快就會有具體的要求。
一是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二是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上崗前、變更工藝設備材料和在崗期間的;三是特殊崗位人員,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得崗位的勞動者,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不管是哪類培訓,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情況都要保存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對培訓的具體學時、培訓內容、週期形式都有明確要求。12.關於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新規定
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進行了修改。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號),根據上述檔規定,“自2016年7月2日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律停止受理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的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變相審批。”當前,總局正在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相信很快就會有具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