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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遊戲行業怎保護智慧財產權?

將商標進行註冊登記,這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商標,受到來自我國《商標法》的保護。然而在註冊公司商標的時候,總有一些疑問,文字可以注冊商標嗎?相信很多人是分不清楚,

哪些東西是可以註冊為商標的?匯桔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文字可以注冊商標嗎?

商標可以註冊成文字、圖形(LOGO),也可以註冊形式的組合。

1、文字商標註冊:

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位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位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一旦文字商標註冊成功後,文字商標就將受到註冊時使用的字體、形式的約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體註冊的不能用楷體,簡體不能變更成繁體,大寫不能變成小寫等。

2、圖案商標註冊:

圖形商標就是由各種圖形構成的商標。在使用圖形所構成的商標時,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禁止使用的圖形。

由於圖形設計的表達方式千變萬化,既使是同一事物物件,都可以被設計成有一定區別的不同圖案,而被應用在不同的圖形商標中。

此外,由於每個人對圖形的直觀感覺不同,會造成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如果沒有獨創性的圖案設計的話,純粹圖形商標在註冊前審查及註冊後保護的難度較文字商標來說要大一些。

3、文字商標和圖案商標集合或分開註冊

目前一些公司將自己的商標分別註冊成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時可結合使用。這樣不僅有效化解了商標註冊的風險,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標的使用形式也更加靈活,

單獨出現受保護,組合使用也不違法。還有一點至關重要,如果企業的商標形式不能適應企業發展,其中一部分需要有所改動時,也不會造成 “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後果。

如果為了使圖案商標的形式更加容易通過,可以以文字加圖案一起申請註冊。

二、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

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型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型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型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繫,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以上就是公司商標設計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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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型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型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型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繫,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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