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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景勝:國家英雄烈士保護法應規定英雄事蹟入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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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老作家魏巍歌頌志願軍英雄的名篇《誰是最可愛的人》從中學課本中逐漸被刪除,此舉不僅僅否定《誰是最可愛的人》、《東方》這些反映抗美援朝戰爭的作品,更是要否定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戰爭,否定那場壯烈戰爭中驚天地泣鬼神的英雄事蹟,否定代表中國軍人靈魂圖騰的上甘嶺精神。

英雄事蹟及精神作為民族魂魄國家精神遺產對任何國家民族文化構建意義重大,是國家主流文化重要養分,是國民教育不可或缺的內容。

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對於宣導國家主流價值觀、憲法原則、凝聚愛國主義、加強國防教育意義重大,其意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在教材中去英雄化、消解英雄是對民族魂魄國家主流文化抽刀斷水、挖祖刨墳、釜底抽薪。其惡果將會使未來青少年成為毫無戰爭意志、毫無英雄血性和軍人魂魄的一代代偽娘,

今後國民面對虎視眈眈的外辱、外侵無心、無意志、無力抵抗,沒有男兒上戰場,無人流血保家國,列強肆虐、山河破碎的悲劇重演。

對此嚴重問題國家高層應予以重視,建議在未來的國家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中對此問題撥亂反正。

目前我國烈士褒揚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蹟。

此條雖原則性規定了宣傳英雄烈士事蹟,但問題有二,一是法規位階太低,僅是民政部行政規章,像教育部這種位高權重的部門是否把此行政規章放在眼中是個問題,是否能約束教育部教材編寫和主管部門是個疑問;二是操作性差,

缺少細節實操性規定。建議將此條款提升納入今後國家英雄烈士保護法這樣的全國人大制定的一級法律,提高法律位階,引起全社會重視並約束有關部門。具體法律條文完善可否如下:

1、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作為國家無形資產國家予以法律保護。以往建國、衛國戰爭中無數烈士人物和烈士事蹟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捨生取義、愛國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

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價值、情感認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

該條為綱領性、宣示型、指導性條款,以立法形式提出、學習、弘揚、維護烈士精神是國家主流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部分,是實施憲法精神和原則的重要路徑和舉措。國家宣導體現出國家對構建烈士文化的重視。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蹟。

國家宣導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烈士,學習烈士精神,弘揚英雄烈士品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把英雄烈士事蹟宣傳教育貫穿到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學生的英雄主義、愛國主義教育。教材內容中應有必要的英雄事蹟。

英雄教育貫穿國民教育體系的具體措施可以是在烈士紀念日或清明節組織學生瞻仰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此條規定了教育部門的法定積極作為義務,再敢從教材中隨意刪除英雄事蹟將是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4、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編撰工作,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史料、遺物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

各級政府和軍隊應重視並參與上述工作,並給予上述工作必要的經費保障。

5、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蹟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

此條規定了文化等政府部門在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及精神方面應該履行的行政職能。

6、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播放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佈公益廣告、開設宣傳專欄等多種方式宣傳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

此條僅是一個宣導性條款,希望鼓勵媒體以更大力度參與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

【呂景勝,察網專欄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國家宣導體現出國家對構建烈士文化的重視。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蹟。

國家宣導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烈士,學習烈士精神,弘揚英雄烈士品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把英雄烈士事蹟宣傳教育貫穿到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學生的英雄主義、愛國主義教育。教材內容中應有必要的英雄事蹟。

英雄教育貫穿國民教育體系的具體措施可以是在烈士紀念日或清明節組織學生瞻仰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此條規定了教育部門的法定積極作為義務,再敢從教材中隨意刪除英雄事蹟將是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4、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編撰工作,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史料、遺物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

各級政府和軍隊應重視並參與上述工作,並給予上述工作必要的經費保障。

5、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蹟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

此條規定了文化等政府部門在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及精神方面應該履行的行政職能。

6、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播放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佈公益廣告、開設宣傳專欄等多種方式宣傳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

此條僅是一個宣導性條款,希望鼓勵媒體以更大力度參與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

【呂景勝,察網專欄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