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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養小動物的定海人注意了,關於寵物寄養這些法律問題你得懂!

現在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

寵物店也多了。

寵物在寵物店寄養當中出現死亡、走失等問題,

該如何來維權呢?

今天,

小編為你科普寵物寄養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起來GET!

案例一:

鬥牛犬寄養期間莫名死亡

張某將自己飼養的一隻鬥牛犬送到李某開的寵物店裡洗澡。送去時,寵物並無異樣,雙方約定下午5點接走。

但張某因公臨時出差,便打電話給李某,把狗寄養到第二天早上9點。誰知第二天開門時,李某發現寵物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寵物狗已經火化,無法進行屍檢、確定死因,但雙方認可接收時小狗並無異樣,故法院認定寵物健康,寵物店應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寵物安全,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令李某賠償張某1.5萬元。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二:

診所看管不嚴致犬跑丟

王先生養的一隻泰迪犬身上有疑似皮膚病症狀,就帶它去了一家寵物診所就診。診所醫生看了這只泰迪之後,覺得這只狗身上有蟎蟲,要先洗澡。因該寵物診所顧客較多,王先生就將這只泰迪犬寄放在診所後離開。但後來接到醫生打來的電話稱,小狗從寵物診所跑了。王先生立刻前往診所,調取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2點50分左右,

小狗從診所跑出後,一直搜索未果。

王先生覺得這條泰迪的走失,對自己造成了很重的心理負擔和精神打擊。就以寵物診所侵權為由,將診所及醫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寵物診所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2萬餘元。

此案開庭審理後,

經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法後,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寵物診所賠償王先生5000元。

顧客把寵物送交寵物服務機構的同時,

也與寵物服務機構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

如此一來,

雙方都應依照約定,

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如果存在過錯並給對方造成損失,

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編輯:王櫻燃

記者:張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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