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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番茄根腐病引發的官司,農業人你怎麼看?

案情重播

2016年3月,七師某團16連職工尹某從連領導那裡得知,某番茄加工公司對番茄的需求量很大,便想種植番茄。

經好朋友王某介紹,賀某為尹某培育番茄苗,種子由尹某提供。

雙方口頭約定,每棵番茄苗0.065元,番茄苗須苗齊、苗壯、無病菌。

合同

2016年春天,尹某同某番茄加工公司簽訂了收購合同。2016年5月8日,賀某將番茄苗運至尹某處。次日,尹某種植該批番茄苗。

當年秋收時,尹某將番茄交售到番茄加工公司,共計295.882噸。此後,在跟其他種植戶交流中,

尹某瞭解到其所在的16連番茄平均畝產7466.8公斤,而自己的番茄畝產僅為3287.6公斤。2016年8月25日,尹某委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其90畝番茄減產的原因及經濟損失進行司法鑒定。

移栽壯苗

移栽番茄

番茄根腐病

2016年9月19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認為,尹某種植的90畝番茄減產的原因是:1.番茄苗期感染莖基腐病,定植後死亡導致缺苗斷壟、結果量少造成減產。

2.補栽的番茄由於定植偏晚,番茄營養生長旺盛,但結果較少造成減產。於是,尹某向賀某索要損失賠償。索賠無果後,尹某拒絕支付育苗款,並將賀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法院

車排子墾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賀某按照定作人尹某的要求完成育種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尹某支付工作報酬,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賀某按照尹某的要求,以尹某提供的種子為材料進行育苗。番茄苗投入大田種植後造成減產,經鑒定系番茄苗期感染莖基腐病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賀某為尹某提供育苗服務,而番茄苗在苗期感染莖基腐病,其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時沒有履行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品質證明的義務,造成尹某經濟損失,對此損失賀某理應賠償。但是,尹某在他人告知其番茄苗有品質問題時,未履行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仍應當對其番茄減產負有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2017年9月,七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尹某承擔經濟損失的70%、被告賀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且尹某應向賀某支付育苗款。

注:近幾年加工番茄戶常遇到此案發生的事情,由於移栽時番茄苗易受到損傷,苗期遇高溫天氣,極易發生根腐死苗,根腐死苗一直伴隨盛果期,2017年移栽期5月上中旬高溫加風頻,根腐發生重。種植戶在選購番茄苗一定選擇壯苗進行移栽,用殺菌劑配成溶液進行浸根,移栽時壓實苗穴孔,及早中耕培土,降低根腐病的發生機率。遇見發病死苗的現象,及早加強田間管理,減少損失為要,追究責任為次。

說說番茄莖基腐病問題

且尹某應向賀某支付育苗款。

注:近幾年加工番茄戶常遇到此案發生的事情,由於移栽時番茄苗易受到損傷,苗期遇高溫天氣,極易發生根腐死苗,根腐死苗一直伴隨盛果期,2017年移栽期5月上中旬高溫加風頻,根腐發生重。種植戶在選購番茄苗一定選擇壯苗進行移栽,用殺菌劑配成溶液進行浸根,移栽時壓實苗穴孔,及早中耕培土,降低根腐病的發生機率。遇見發病死苗的現象,及早加強田間管理,減少損失為要,追究責任為次。

說說番茄莖基腐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