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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劇情反轉只出現在劇集裡!這些內容翻幾番的法律故事,自己慢慢體會!

「劇情反轉的有趣法律故事」

請輸入標題 abcde

一、故事一中出現了幾次違法犯罪行為?

二、大糞到底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呢?

三、兔子和烏龜到底誰跑的比較快呢?

四、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反轉劇情

1

公車上,

小明看見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

靈機一動說:“媽媽你包掉了,這位叔叔幫你撿起來了。

”小偷尷尬笑了笑把包還給了她。

下車的時候,

那位女士拉著小明下車。

小明急了說:“她不是我媽媽!”

乘客們都笑著說:“這孩子又調皮了。”

然後小明被賣到外地挖煤,

小明努力工作,

得到了煤老闆的賞識,

一年後煤老闆重疾而亡,

把家產傳給了小明。

小明為了感謝當初拐賣他的女士,

四處打聽才找到那位女士,

並從一個鄉路邊紅燈區把她贖了回來,

請她大吃一頓,

然後賣到了生意更好的都市。

晚上,

小明收到電話,

母親已經病危,

最後透露小明是從人販手裡買的,

留下一絲線索就撒手人寰。

小明幾經艱苦找到生母,

結果就是都市那個,

生母表示當年第一次拐賣小孩被公安通緝,

一個煤老闆收留了她,

和煤老闆有了小明後,

被老板正室發現,

偷偷將小明賣給人販。

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經和煤老闆女兒有了孩子,

尷尬悲痛時,

做了鑒定卻發現老闆女兒和他沒有血緣關係,

小明高興之餘,

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鑒定,

結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

最後小明發現孩子和煤老闆才是親子關係!

問:

這個故事中出現了幾次違法犯罪行為?

如何量刑?

2

美國的卡佛起訴皮爾斯,

因為他說了一下一番話:

你是個小偷,你偷了我家的大糞。

在證據確鑿下,法院做出了判決而被告持有不同的意見。

他的理由是大糞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一部分,

那可說不準,要是這樣的話,那麼說他是小偷是不對的!

培根法官認為大糞是動產,可能被盜取。

但是洛爾法官認為大糞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堆起來的大糞是不動產,平鋪在平地上的是動產;

這裡就可以判定他是小偷了。

因為如果大糞是動產的話,偷大糞可是重罪。

可問題是,培根法官並未發現本案的大糞是多麼有價值的,

那麼應該怎樣定罪呢?

是重判還是輕判為盜竊罪呢?

對此的回答是:

對大糞進行長期考證,若偷大糞判為重罪,

那說他是“小偷”是一種誹謗!

那好問題來了:

本案是糾結的大糞到底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呢?

3

任何一種現象背後都有一定的基礎。

兔子比烏龜跑的快,

這一自然法則已經作用了數百萬年。

據考證,在1234567890年前,上帝就制定了這一規則,

他說:“兔子要比烏龜跑的快,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子的。”

但是,任何一種制定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

兔龜規則也不例外。

看一下各國法律情況:

1、英美做法:

英美是尊重習慣的,

在***VS***一案中, 就有了這樣的判例,

認為兔子跑的快是一種自然法則,應當遵守。

2、德國做法:

德國規定,兔子與烏龜賽跑本身是不公正的,

法律必須對此作出禁止,兔龜賽跑行為無效。

3、法國做法:

法國法認為,兔子與烏龜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法律應充分體現主體的自由,

不宜進行干涉,除非這種賽跑違反了公共利益。

筆者同意美國的做法,具體理由是:

1、法律是歷史的,是根植於習慣的。

歷史法學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

法律不應從條文中去尋找,而應從民族的歷史中去尋找。

2、從自然法的角度,這也是一種自然法的價值原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曾說:

“自然法則是上帝的法則。”

馬克思也說:

“自然規律是事物內在的、本質的聯繫,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從實證的角度,也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

霍菲爾德就對兔子和烏龜兩概念的使用語境進行了詳盡的分析。

新分析實證主義人物拉茲也做過這樣的論證。

從上述大師們的論證看,對龜兔問題應當遵循自然法則。

但這種情況應允許有例外,如當兔子睡覺的時候。

4

某日,

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法科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

以下是他們的經典對話:

老師:"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學生:"是無聲手槍還是一般的手槍?"

老師:"是一般的手槍。"

學生:"槍聲有多大?"

老師:"80~100分貝。"

學生:"那就是說會震得耳朵疼?"

老師:"是。"

學生:"在這個城市裡打鳥犯不犯法?"

老師:"不犯法。"

學生:"您確定那只鳥真的被打死啦?"

老師:"確定。拜託,你告訴我還剩幾隻就行了,OK?"

學生:"OK。樹上的鳥裡有沒有聾子?"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關在籠子裡的?"

老師:"沒有。"

學生:"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

老師:"沒有。"

學生:"算不算懷孕肚子裡的小鳥?"

老師:"不算。"

學生:"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隻?"

老師:"打鳥的人眼沒有花,就十隻。"

學生:"有沒有傻得不怕死的鳥?"

老師:"都怕死。"

學生:"會不會一槍打死兩隻?"

老師:"不會。"

學生:"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

老師:"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最後滿懷信心地說,

"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麼就剩一隻;

如果掉下來,就一隻不剩。"

老師暈倒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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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轉自江南晚報,僅為分享,不做任何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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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何一種現象背後都有一定的基礎。

兔子比烏龜跑的快,

這一自然法則已經作用了數百萬年。

據考證,在1234567890年前,上帝就制定了這一規則,

他說:“兔子要比烏龜跑的快,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子的。”

但是,任何一種制定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

兔龜規則也不例外。

看一下各國法律情況:

1、英美做法:

英美是尊重習慣的,

在***VS***一案中, 就有了這樣的判例,

認為兔子跑的快是一種自然法則,應當遵守。

2、德國做法:

德國規定,兔子與烏龜賽跑本身是不公正的,

法律必須對此作出禁止,兔龜賽跑行為無效。

3、法國做法:

法國法認為,兔子與烏龜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法律應充分體現主體的自由,

不宜進行干涉,除非這種賽跑違反了公共利益。

筆者同意美國的做法,具體理由是:

1、法律是歷史的,是根植於習慣的。

歷史法學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

法律不應從條文中去尋找,而應從民族的歷史中去尋找。

2、從自然法的角度,這也是一種自然法的價值原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曾說:

“自然法則是上帝的法則。”

馬克思也說:

“自然規律是事物內在的、本質的聯繫,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從實證的角度,也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

霍菲爾德就對兔子和烏龜兩概念的使用語境進行了詳盡的分析。

新分析實證主義人物拉茲也做過這樣的論證。

從上述大師們的論證看,對龜兔問題應當遵循自然法則。

但這種情況應允許有例外,如當兔子睡覺的時候。

4

某日,

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法科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

以下是他們的經典對話:

老師:"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學生:"是無聲手槍還是一般的手槍?"

老師:"是一般的手槍。"

學生:"槍聲有多大?"

老師:"80~100分貝。"

學生:"那就是說會震得耳朵疼?"

老師:"是。"

學生:"在這個城市裡打鳥犯不犯法?"

老師:"不犯法。"

學生:"您確定那只鳥真的被打死啦?"

老師:"確定。拜託,你告訴我還剩幾隻就行了,OK?"

學生:"OK。樹上的鳥裡有沒有聾子?"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關在籠子裡的?"

老師:"沒有。"

學生:"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

老師:"沒有。"

學生:"算不算懷孕肚子裡的小鳥?"

老師:"不算。"

學生:"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隻?"

老師:"打鳥的人眼沒有花,就十隻。"

學生:"有沒有傻得不怕死的鳥?"

老師:"都怕死。"

學生:"會不會一槍打死兩隻?"

老師:"不會。"

學生:"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

老師:"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最後滿懷信心地說,

"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麼就剩一隻;

如果掉下來,就一隻不剩。"

老師暈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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