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劇情反轉只出現在劇集裡!這些內容翻幾番的法律故事,自己慢慢體會!
「劇情反轉的有趣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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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一中出現了幾次違法犯罪行為?
二、大糞到底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呢?
三、兔子和烏龜到底誰跑的比較快呢?
四、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反轉劇情
1
公車上,
小明看見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
靈機一動說:“媽媽你包掉了,這位叔叔幫你撿起來了。
下車的時候,
那位女士拉著小明下車。
小明急了說:“她不是我媽媽!”
乘客們都笑著說:“這孩子又調皮了。”
然後小明被賣到外地挖煤,
小明努力工作,
得到了煤老闆的賞識,
一年後煤老闆重疾而亡,
把家產傳給了小明。
小明為了感謝當初拐賣他的女士,
四處打聽才找到那位女士,
並從一個鄉路邊紅燈區把她贖了回來,
請她大吃一頓,
然後賣到了生意更好的都市。
晚上,
小明收到電話,
母親已經病危,
最後透露小明是從人販手裡買的,
留下一絲線索就撒手人寰。
小明幾經艱苦找到生母,
結果就是都市那個,
生母表示當年第一次拐賣小孩被公安通緝,
一個煤老闆收留了她,
和煤老闆有了小明後,
被老板正室發現,
偷偷將小明賣給人販。
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經和煤老闆女兒有了孩子,
尷尬悲痛時,
做了鑒定卻發現老闆女兒和他沒有血緣關係,
小明高興之餘,
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鑒定,
結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
最後小明發現孩子和煤老闆才是親子關係!
問:
這個故事中出現了幾次違法犯罪行為?
如何量刑?
2
美國的卡佛起訴皮爾斯,
因為他說了一下一番話:
你是個小偷,你偷了我家的大糞。
在證據確鑿下,法院做出了判決而被告持有不同的意見。
他的理由是大糞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一部分,
那可說不準,要是這樣的話,那麼說他是小偷是不對的!
培根法官認為大糞是動產,可能被盜取。
但是洛爾法官認為大糞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堆起來的大糞是不動產,平鋪在平地上的是動產;
這裡就可以判定他是小偷了。
因為如果大糞是動產的話,偷大糞可是重罪。
可問題是,培根法官並未發現本案的大糞是多麼有價值的,
那麼應該怎樣定罪呢?
是重判還是輕判為盜竊罪呢?
對此的回答是:
對大糞進行長期考證,若偷大糞判為重罪,
那說他是“小偷”是一種誹謗!
那好問題來了:
本案是糾結的大糞到底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呢?
3
任何一種現象背後都有一定的基礎。
兔子比烏龜跑的快,
這一自然法則已經作用了數百萬年。
據考證,在1234567890年前,上帝就制定了這一規則,
他說:“兔子要比烏龜跑的快,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子的。”
但是,任何一種制定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
兔龜規則也不例外。
看一下各國法律情況:
1、英美做法:
英美是尊重習慣的,
在***VS***一案中, 就有了這樣的判例,
認為兔子跑的快是一種自然法則,應當遵守。
2、德國做法:
德國規定,兔子與烏龜賽跑本身是不公正的,
法律必須對此作出禁止,兔龜賽跑行為無效。
3、法國做法:
法國法認為,兔子與烏龜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法律應充分體現主體的自由,
不宜進行干涉,除非這種賽跑違反了公共利益。
筆者同意美國的做法,具體理由是:
1、法律是歷史的,是根植於習慣的。
歷史法學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
法律不應從條文中去尋找,而應從民族的歷史中去尋找。
2、從自然法的角度,這也是一種自然法的價值原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曾說:
“自然法則是上帝的法則。”
馬克思也說:
“自然規律是事物內在的、本質的聯繫,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從實證的角度,也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
霍菲爾德就對兔子和烏龜兩概念的使用語境進行了詳盡的分析。
新分析實證主義人物拉茲也做過這樣的論證。
從上述大師們的論證看,對龜兔問題應當遵循自然法則。
但這種情況應允許有例外,如當兔子睡覺的時候。
4
某日,
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法科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
以下是他們的經典對話:
老師:"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學生:"是無聲手槍還是一般的手槍?"
老師:"是一般的手槍。"
學生:"槍聲有多大?"
老師:"80~100分貝。"
學生:"那就是說會震得耳朵疼?"
老師:"是。"
學生:"在這個城市裡打鳥犯不犯法?"
老師:"不犯法。"
學生:"您確定那只鳥真的被打死啦?"
老師:"確定。拜託,你告訴我還剩幾隻就行了,OK?"
學生:"OK。樹上的鳥裡有沒有聾子?"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關在籠子裡的?"
老師:"沒有。"
學生:"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
老師:"沒有。"
學生:"算不算懷孕肚子裡的小鳥?"
老師:"不算。"
學生:"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隻?"
老師:"打鳥的人眼沒有花,就十隻。"
學生:"有沒有傻得不怕死的鳥?"
老師:"都怕死。"
學生:"會不會一槍打死兩隻?"
老師:"不會。"
學生:"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
老師:"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最後滿懷信心地說,
"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麼就剩一隻;
如果掉下來,就一隻不剩。"
老師暈倒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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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wuxizhihuipufa
3
任何一種現象背後都有一定的基礎。
兔子比烏龜跑的快,
這一自然法則已經作用了數百萬年。
據考證,在1234567890年前,上帝就制定了這一規則,
他說:“兔子要比烏龜跑的快,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子的。”
但是,任何一種制定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
兔龜規則也不例外。
看一下各國法律情況:
1、英美做法:
英美是尊重習慣的,
在***VS***一案中, 就有了這樣的判例,
認為兔子跑的快是一種自然法則,應當遵守。
2、德國做法:
德國規定,兔子與烏龜賽跑本身是不公正的,
法律必須對此作出禁止,兔龜賽跑行為無效。
3、法國做法:
法國法認為,兔子與烏龜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法律應充分體現主體的自由,
不宜進行干涉,除非這種賽跑違反了公共利益。
筆者同意美國的做法,具體理由是:
1、法律是歷史的,是根植於習慣的。
歷史法學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
法律不應從條文中去尋找,而應從民族的歷史中去尋找。
2、從自然法的角度,這也是一種自然法的價值原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曾說:
“自然法則是上帝的法則。”
馬克思也說:
“自然規律是事物內在的、本質的聯繫,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從實證的角度,也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
霍菲爾德就對兔子和烏龜兩概念的使用語境進行了詳盡的分析。
新分析實證主義人物拉茲也做過這樣的論證。
從上述大師們的論證看,對龜兔問題應當遵循自然法則。
但這種情況應允許有例外,如當兔子睡覺的時候。
4
某日,
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法科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
以下是他們的經典對話:
老師:"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學生:"是無聲手槍還是一般的手槍?"
老師:"是一般的手槍。"
學生:"槍聲有多大?"
老師:"80~100分貝。"
學生:"那就是說會震得耳朵疼?"
老師:"是。"
學生:"在這個城市裡打鳥犯不犯法?"
老師:"不犯法。"
學生:"您確定那只鳥真的被打死啦?"
老師:"確定。拜託,你告訴我還剩幾隻就行了,OK?"
學生:"OK。樹上的鳥裡有沒有聾子?"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關在籠子裡的?"
老師:"沒有。"
學生:"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
老師:"沒有。"
學生:"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
老師:"沒有。"
學生:"算不算懷孕肚子裡的小鳥?"
老師:"不算。"
學生:"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隻?"
老師:"打鳥的人眼沒有花,就十隻。"
學生:"有沒有傻得不怕死的鳥?"
老師:"都怕死。"
學生:"會不會一槍打死兩隻?"
老師:"不會。"
學生:"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
老師:"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最後滿懷信心地說,
"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麼就剩一隻;
如果掉下來,就一隻不剩。"
老師暈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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