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子因感情糾紛綁架其子要脅見面被判刑
1
案
情
回
顧
2017年7月15日11點鐘,莒南這座小城籠罩在滂沱大雨之下,村莊裡路上行人漸少,小志的奶奶將小志獨自鎖在家中,匆匆出去買午飯吃的乾糧,密佈的烏雲將天壓得很低,她心中多少有點不安,
徐某跟小志媽媽高某共同生活兩年,6月底高某和他吵架後出走,和他斷了一切聯繫,他不甘也不舍,利用各種手段找到了小志老家,
11點半左右,小志奶奶回家時老遠看見大門開著,她心中一慌,趕緊去屋裡找小志,結果她心中的不安已經變成了現實,她當機立斷,讓侄子幫他報了警,莒南縣公安局接到報警電話後立即出動警力趕赴小志家中瞭解情況,對案件有了初步判斷。得知孩子被抱走的高某也心急如焚,主動電話聯繫了徐某,
2
辦
案
經
過
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案件檢察官在提審徐某時,徐某辯解稱:孩子是自願跟著他去找媽媽的,
經過審查,徐某因綁架罪被莒南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以綁架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11月21日,徐某因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3
以
案
釋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本案中徐某為達到逼迫高某與其共同生活的目的,綁架高某的兒子小志作為人質,並以送走小志向高某發出要脅,其行為構成綁架罪,其未造成被害人小志人身傷害,屬於情節較輕。
4
本
案
警
示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也變得愈加複雜,人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面對嚴肅的情感問題甚至草率處理,對於情感糾紛,如不能及時化解,極可能會積怨漸深。本案中高某難以忍受不時會對其打罵的男友徐某,最終採取了斷絕一切關係、躲往外地的方法與徐某分手,徐某性格偏執、暴躁,高某選擇的處理方式顯然不能正確處理兩人之間的矛盾,為本案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徐某法律觀念淡薄,採取過激手段以期與高某複合,不僅傷害了他人,自己也為之付出了沉重代價。
以綁架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11月21日,徐某因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3
以
案
釋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本案中徐某為達到逼迫高某與其共同生活的目的,綁架高某的兒子小志作為人質,並以送走小志向高某發出要脅,其行為構成綁架罪,其未造成被害人小志人身傷害,屬於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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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警
示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也變得愈加複雜,人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面對嚴肅的情感問題甚至草率處理,對於情感糾紛,如不能及時化解,極可能會積怨漸深。本案中高某難以忍受不時會對其打罵的男友徐某,最終採取了斷絕一切關係、躲往外地的方法與徐某分手,徐某性格偏執、暴躁,高某選擇的處理方式顯然不能正確處理兩人之間的矛盾,為本案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徐某法律觀念淡薄,採取過激手段以期與高某複合,不僅傷害了他人,自己也為之付出了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