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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沃重工”公益訴訟案立案七個月後有進展 中消協提交補充證據

法制網北京3月14日訊 記者余瀛波

備受矚目的中消協訴“雷沃重工”公益訴訟案,迄今已經立案七個月,但因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遲遲沒有進展。“3·15”來臨至今,為回應社會關切,

中消協今天透露:中消協在進一步調查取證基礎上,已於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補充證據9份。此案現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

2016年7月1日,中消協就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違法、違規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並向法院提交了證明被告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據22份。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此後,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

在此期間,中消協繼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並與雷沃重工進行了四次會談,督促其正視存在問題、對照中消協公益訴訟請求進行整改。

經過多次會談、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認識到存在問題。通過自查,雷沃重工查出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型車輛三萬餘台,其中已經售出兩萬餘台;查出生產公告撤銷車型車輛九百餘台,其中已經銷售八百餘台。

對照中消協提出的六項訴訟請求,雷沃重工分別提出了處理意見,中消協也表明了相應立場:

對於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已被《公告》撤銷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所有型號產品的訴訟請求,

雷沃重工表示已經停止生產、銷售被公告撤銷的車型車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正三輪摩托車;對於賠償原告為公益訴訟支付的費用及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雷沃重工沒有異議。

對於消除安全風險、確認被告行為構成消法第55條欺詐行為的訴訟請求,雙方在消除安全風險的方案、費用承擔、告知形式以及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

鑒於雙方就一些關鍵問題未達成一致,為更好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消協在進一步調查取證基礎上,已於2017年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補充證據9份。此案現正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