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誤解了:凡是滯納金,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誤 解
好多會計人員一直存在誤解,只要是支付的滯納金,
其實,這是理解不確切!
政策明確的是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對於其他的滯納金並沒有限制,比如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其他行政機關的滯納金等,均可以稅前扣除。
提 醒
(1)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僅限於稅收滯納金;
(2)其他滯納金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可稅前扣除,
比如:
商業保險產生的滯納金,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則其產生的滯納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如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則其產生的滯納金也不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補 充
對於罰款的稅前扣除,也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行政性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2)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政 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