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 解
好多會計人員一直存在誤解, 只要是支付的滯納金, 在賬務處理上均計入:營業外支出, 而且在稅務處理上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其實, 這是理解不確切!
政策明確的是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於其他的滯納金並沒有限制, 比如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其他行政機關的滯納金等, 均可以稅前扣除。
提 醒
(1)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僅限於稅收滯納金;
(2)其他滯納金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可稅前扣除, 則其滯納金可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不可稅前扣除, 則其滯納金不可稅前扣除。
比如:
商業保險產生的滯納金, 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則其產生的滯納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如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則其產生的滯納金也不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補 充
對於罰款的稅前扣除, 也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行政性罰款, 不得稅前扣除;
(2)經營性罰款, 可以稅前扣除。
政 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 從滯納稅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 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以下簡稱63號公告)規定,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