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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銀行霸王條款“離櫃不認”多找錢你給退麼?

在我們生活中,單向性的“霸王條款”層出不窮,雖然有一些霸王條款已經被法律給叫停了,但是有些霸王條款卻依舊存在我們的生活中。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些受“保護”的霸王條款,

讓人們覺得氣憤又很是無奈。比如說銀行的那句“現金當面點清 離櫃概不負責”今天給大家講個有意思的案例。

案例:

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銀行取22400元,銀行卻給了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遭到秦小姐拒絕。原因是秦小姐之前在同一家銀行取錢,

因為著急辦事沒有當面數清,回去後發現錢少了,回來找銀行工作人員理論,銀行工作人員卻以“離櫃概不負責”拒絕了秦女士。而如今銀行也遇見了當時秦女士的情況,最後銀行無奈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法庭。對此秦小姐堅稱,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假如反過來,我們是否可以起訴銀行不當得利呢?

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建議:

1、對照《國家賠償法》,我們就更容易理解“為什客戶也可以起訴銀行不當得利?”了。按照《民法通則》的解釋,不當得利是指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取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不當得利。數額較大的,拒不退還的,涉嫌侵佔罪。因此,如果銀行少給客戶錢了,

拒不退還的,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客戶完全可以以“銀行不當得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我們身邊發生的事有很多,比如一個人或企業因為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而被法院錯判,誤判,從而導致個人或企業出現財產損失,或者被剝奪人身自由,或者精神損害,這些都可以依法起訴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3、其實,大家也知道不是銀行強權霸道,財大氣粗,

不能起訴銀行。只是起訴銀行的勝訴率確實不高,這倒是事實。為什麼客戶起訴銀行最後勝訴的卻很少呢?說一千道一萬,最終還是證據不足的問題。在《民訴法》中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的舉證原則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恰好是儲戶舉證的軟肋。就拿銀行少給客戶錢的案例來說,儲戶向法院提出銀行退還的主張,就必須承擔舉證“銀行少給”的義務,但大多數人不能拿出足夠證據證明銀行少給付了錢,
所以通常敗訴,導致錢財不能追回。

4、綜上所述,只要銀行少付錢了,拒不退還的,同樣是違法行為,被侵害人同樣可以起訴銀行。揭開神秘面紗,摒棄畏懼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正是立法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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